6月11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必须为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2、申请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监控装置。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标准:新能源乘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3600万元;新能源客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1500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900万元。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5、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以下是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