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1、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
2、2016 年1 月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3、2019 年1 月1 日-2020 年12 月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 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 元/千瓦予以补贴。
以下是办法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江发改交能〔2017〕09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初步编制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府大院1号楼江门市发改局交通能源科,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mgjk126@sina.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