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配套补助,由在漳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经销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补助产品。在漳州市销售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符合国家补助的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3)补助标准。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
以下是办法原文:
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漳经信重工〔2018〕265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配套补助,由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经销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补助产品。(1)在漳州市销售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2)符合国家补助的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3)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3、补助标准。本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国家补助资金标准依据:(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补贴。(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3)2018年6月12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国家补贴方案详见附件1)。
二、消费者条件
申请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含个人、单位用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在本市购置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
2、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车辆未享受过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
4、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5、个人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最多不超过2辆,且1年内不能转让;单位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3年内不能转让。
三、经销商资质条件
1、经销商必须同时具备工商、交通部门审核通过的销售、售后服务经营资质,并且同时获得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家品牌在漳州区域内销售、售后服务授权。
2、经销商需于本文件发布后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财政局备案。
四、申请方式及申报流程
1、申请方式
补助资金每年申报1次。本市新能源汽车经销商按扣除国家和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上牌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2017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统一于2018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
2、申报流程
①经销商向所在县级经信(经发)局提交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县级经信(经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初审材料进行会审,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申报车辆牌照情况。
③会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拨付到经销商账户。
五、申报资料
申请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市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市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3);
2、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验原件),经销商销售、售后服务经营资质;
3、车型列入国家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
4、车辆销售合同和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票据凭证的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必须是漳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的;漳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漳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5,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5、经销商银行账户信息;
6、承诺书(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国家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经销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享受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经销商,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四)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里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