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本市无人驾驶车辆(装备)推广应用,规范无人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依据国家、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兰州实际,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安局、工信局联合制定《兰州市无人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市范围内无人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无人驾驶车辆(装备)的定义(L4级及以上),以及遵循“安全有序、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工作原则。
2)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联席工作小组(交通委、公安局、工信局牵头),明确各部门分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向社会公布开放道路和区域。
3)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流程:规定测试主体、安全员、车辆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流程为“初审—论证—发通知书和号牌”;测试时长原则上6个月,可延期,同款车辆按5%比例抽查测试。
4)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流程:要求车辆已完成240小时/1000公里测试且无主责事故;申请流程与测试类同,延期规则一致,载人载物须遵守交规。
5)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定增车、变更、运行要求(靠右行驶、限速30km/h、悬挂标识、远程监控等);建立数据留存、半年报告、违规约谈乃至取消资格等监管措施;遇极端天气或重大活动须暂停运行。
6)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按机动车管理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事故后须停车保护、报警,并按时限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责任由测试/示范主体承担,保险外差额由主体补足;发生严重事故可暂停活动,整改后方可恢复。
7)附则:实行“一车一牌”编号规则,车身标识需区分测试/示范;办法有效期2年,由联席工作小组解释,各区(县)可参照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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