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战略和“十五五”新兴领域立法总体部署要求,推动本区自动驾驶产业规范发展,规范本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界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区分驾驶人与远程安全员两类模式,确立“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及运输许可要求。
2)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建立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交通运输、工信、公安三部门职责分工,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论证与决策咨询。
3)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分别规定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的资质条件,驾驶人与远程安全员的资格要求,以及测试/示范车辆的技术标准(含双模式切换、数据记录与存储、数据境内存储等要求)。
4)道路测试申请:规定测试前须在封闭测试区(场)完成实车测试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列明申请材料清单(含自我声明、保险/保函等),明确临时号牌申领程序,以及车辆增量和跨地(州、市)测试的便利化措施和信息更新要求。
5)示范应用申请:设定示范应用的前置测试里程/时长门槛(配备驾驶人240小时/1000公里;远程安全员5000公里),列明申请材料要求,并规定示范应用的审核流程、号牌及信息变更等事项参照道路测试执行。
6)示范运营申请:明确示范运营的前提条件、申请材料等参照示范应用规定执行,同时要求运营主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并规定不得违规收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7)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涉及路段选定与公布、号牌与通行规范、车身标识、驾驶人/远程安全员监控接管义务、搭载管理、自动驾驶模式使用范围、软硬件变更管理、终止测试的情形(含5类情形),以及定期报送(每6个月阶段性报告、每年两次逐级上报)机制。
8)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规定交通违法按现行法规对驾驶人和远程安全员处理;交通事故依法定责并追究责任;明确异常情况处置流程、事故报告时限(单位1小时内上报,逐级上报不超2小时,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部委),以及事故分析报告提交要求(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并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可暂停活动24个月。
9)附则:解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分级、设计运行条件(ODC/ODD)、搭载人员等术语,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三部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