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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丨规范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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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丨规范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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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8/1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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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产业发展部署,规范泸州市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公共利益,推动无人驾驶技术与泸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智慧城市治理、城乡物流配送、港口作业、环卫服务等场景深度融合,助力全市数字经济与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起草了《泸州市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定义、类型)、总体原则(安全第一、审慎包容、部门协同、总量控制等)。


2)组织管理:设立市级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及专家委员会;明确市级各部门(经信、公安、交通、网信等)和区(县)政府的职责分工。


3)申请条件:规定测试与运营道路(区域)的选定流程;明确申请主体(企业)、无人驾驶装备(安全技术、保险、标识等)和安全员(资质、培训、响应能力)应满足的条件。


4)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分别列出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的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流程(区县初审→市级复审→核发通知书和标识牌),并规定许可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5)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管理:实行总量调控、分区限额、动态调整;要求“一车一码”标识牌、数据实时上传;明确增加装备、异地互认、信息变更、运行要求(禁止载人载危货、数据存储等);设立约谈整改、撤销许可、报告报送等监管措施。


6)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按现行交通法规处理违法和事故责任;事故后须立即停止、保护现场、限时报告;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测试里程重新累计。


7)附则:非公开道路运营由场地管理方负责;各区(县)可制定实施细则;文件有效期2年,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请点击链接查看完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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