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孝感市消防救援局制定《孝感市电动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建设运营单位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2)建设单位需严控设备采购、委托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监管质量、禁止违规分包、组织验收并提交资料。
3)选址避开危险区域,地下车库若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则禁止建设充电设施。
4)施工图审查机构须核查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施工单位须按合格设计及规范施工,禁用不合格或非标电气材料。
6)个人自用设施由资质单位施工并出具合格报告,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验收情况定期报住建部门备案。
7)运营单位需建立安全制度、培训人员、做好日常巡检与隐患消除;自用设施所有权人可委托专业单位管理。
8)使用人须规范操作车辆与设施,发生火灾时有效处置并配合消防调查。
9)物业服务人负责巡查、警示、督促整改及应急断电;无物业小区由业委会或乡镇(街道)指导村(居)委会承担相应职责。

以下是节选内容
第二章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主体〕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充换电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选取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
(四)对充换电设施施工质量进行安全监管,禁止非法分包、违法转包;
(五)依法组织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选址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选址应当符合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通行安全要求,远离高压管线、低洼易积水、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区域。
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或者已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地下汽车库,不得建设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十二条〔图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施工建设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标电气设备及建材。
第十四条〔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居民个人购置的自用充电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向供电企业申请验收,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使用。
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供电企业应当按季度将辖区内居民自用充电设施报装及验收情况汇总,报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职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电动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完善相应台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用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自行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协议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使用人职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使用人应确保车辆状态符合安全规范,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充换电设施,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提供火灾调查所需信息。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督促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时维修或者整改;遇漏电、火灾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关闭电源并采取消防应急措施。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未实行物业管理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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