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工信局起草了《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适用于在白银市范围内进行的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强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县区属地责任。
2)组织管理:设立市联席工作小组(交通局、公安局、工信局联合),明确各部门分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日常监管。
3)一般要求:规定测试示范主体、安全员、申请车辆(装备)须满足的资质条件,包括主体能力、安全员资格、车辆技术标准、保险(不低于300万元)及数据记录要求。
4)道路测试申请:列明申请材料清单、审核流程(第三方初审→专家评审→联席小组核发通知书和号牌),说明测试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及延期规则。
5)示范运营申请:要求车辆须先完成规定里程或时间的道路测试且无主要责任事故,明确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示范运营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6)运营管理:规定车辆增加、行驶规则(如顺向行驶、禁止借道超车)、安全员实时监控责任、数据安全保护及软硬件变更需审核等要求。
7)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要求定期提交阶段性报告,对材料造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设取消资格、1年禁入、三次违规不再受理等处罚措施,并列举可终止运营的情形。
8)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明确违法按现行交规处理,事故后安全员须立即停车报警,并规定8小时内(严重事故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后须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9)附则:对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等关键术语作出定义,并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上级新规适用原则。

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低速自动驾驶装备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甘肃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交科技〔2021〕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银市范围内进行的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运营应遵守本办法,相关企业应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县区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测试及示范运营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成立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相关领导组成。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白银市交通运输局,由白银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主任。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作为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区域内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的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及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的评估、论证与审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召开市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受理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申请,负责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及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运营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核发车辆号牌(编码)、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及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
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低速自动驾驶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参与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积极推进无人物流、无人售货、无人环卫、无人安防、无人巡逻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打造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
第六条 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参照甘肃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做法,委托甘肃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三方机构为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负责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应具备境内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若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内各单位应签署责任划分相关协议;
(二)具备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再现的能力;
(四)具备对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五)具备对网联式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制度;
(七)为保障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安全,运营主体须为车辆(装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同步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应急接管保障机制;其中主体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当运营设备总数超过20台后,每增加15台(不足15台按15台计)须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上述配备比例可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及实际运营需求动态调整;
(八)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
(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车辆(装备)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监控,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自然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持有有效C2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经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功能,熟悉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功能测试或示范运营方案,熟练掌握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操作方法,熟悉应急处置预案;
(五)具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或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车端数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车辆(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安全警告提醒功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同时不得超过低速无人驾驶车辆(装备)最高安全设计速度;
(四)每辆车投保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向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国家或省市认可)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确保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所记录的数据: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3.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4.车辆标识信息(车架号);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环绕视角的视频监控记录;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道路测试主体营业执照;
(三)申请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申请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以及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五)国家或省市认可的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车辆(装备)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测试项目见附件2)的相关报告;
(六)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和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说明;
(七)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车辆安全员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动或劳务合同、自动驾驶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九)为申请车辆购买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复印件;
(十)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十一)道路测试主体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承诺书,承诺承担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的相关事故责任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附件5)。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在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申请主体,应在评审前将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接入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国家或省市认可),并提供接入证明;
(三)第三方机构根据申请主体申请情况,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通过初审的申请主体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申请主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第三方机构重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四)评审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向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市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确认测试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并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以及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测试号牌(编码)。道路测试运营主体持相应通知书即可开展道路测试。
第十二条 已在其他省市通过(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功能所有测试项目的道路测试主体,无需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车辆(装备)实行安全员负责制,确保每辆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在道路测试期间均配备安全员。
第十四条 自我声明中的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道路测试结束前2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延期申请,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复审,经市联席工作小组复审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示范运营申请
第十五条 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安全员、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申请示范运营的车辆(装备)本身或同款车辆(装备)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开展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装备)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运营。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
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主体、安全员和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运营车辆(装备)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及以上事故的证明;
(三)示范运营方案,包括示范运营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四)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示范运营申请表(附件3);
(五)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
(六)示范运营安全员关于所操作示范车辆(装备)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事故时,自愿承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处置的事故责任的承诺书;
(七)为申请车辆购买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主体关于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事故时,自愿承担名下示范运营安全员所负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九)在其他省市完成的示范运营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第十七条 示范运营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示范运营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在受理后原则上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第三方机构根据申请主体申请情况,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通过初审的申请主体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申请主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第三方机构重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评审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向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提交的《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并核发示范运营通知书(附件6);
(四)申请主体凭示范运营通知书,并在车辆(装备)醒目位置张贴车辆号牌(装备编码)及“低速无人自动驾驶示范运营车辆(装备)”标识,申请主体可按照示范运营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五)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示范运营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申请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示范运营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示范运营继续申请书(附件8)及必要性说明,第三方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已获得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通知书的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如需增加配置相同(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的车辆数量,变更测试或示范运营道路,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主体应进行必要性说明,并将拟增加的车辆数量、三同一致(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承诺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第三方机构审核,并经联席工作小组同意。
第二十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应遵守以下行驶要求:
(一)装备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不得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进行干扰;
(二)自动驾驶装备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在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三)正常情况下,禁止借道超车,如遇到前方车辆异常或者禁止通行时,可以临时借道,但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驶回原车道;
(四)在设有禁停标志和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横道和施工路段禁止停车。
第二十一条 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进行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时,安全员应现场或远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当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安全员应立即接管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能够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
(二)应遵守国家和甘肃省网络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因车辆软硬件变更引发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相关活动,经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主体应每6个月向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阶段性报告,在道路测试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示范主运营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联席工作小组应取消其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资格并公布违规操作主体名单。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的1年内不得在白银市开展有关活动。对违规3次以上的,将不再受理该主体申请。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可以终止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的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同时收回车辆号牌(编码)和标识:
(一)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与测试或示范运营车辆不符的;
(二)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白银市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主体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第八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进行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员应当立即停止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相关主体应在8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给市联席工作小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情形时,相关主体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在4小时内书面报告。未按照要求报告事故的,市联席工作小组应暂停、终止其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调整或暂停道路测试示范运营主体的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的低速智能网联专用作业车辆,主要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售货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车等;
(二)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其所属区域,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在封闭园区、厂区、景区等非公共道路内开展的测试运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视为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
(三)道路测试是指道路测试主体在取得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道路测试资格后,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白银市范围内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四)示范运营是指示范运营主体获得白银市低速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装备)示范运营资格后,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白银市范围内进行的载物或特种作业活动;
(五)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是指因自动驾驶系统构成或关键功能变更引发的系统升级,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硬件架构的主要构成器件、布局等变更;自动驾驶系统软件架构、动态驾驶任务及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设计运行范围等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相关新规、政策及管理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