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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丨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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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丨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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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低速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漳州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漳州市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细则》适用于在漳州市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活动。
1)总则:明确制定背景、依据和适用范围,对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以及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进行定义。
2)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市工作专班的组成和职责分工。
3)基本要求:明确申请主体、安全员和车辆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4)申请流程及管理:明确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的申请材料、车辆要求、道路测试里程和时间要求、收费规定、运行监管、网络数据安全要求、车辆运行范围与环境要求等。
5)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等活动中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要求和流程。
6)违规操作责任:明确申请主体违规操作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7)附则:明确车辆编号要求、解释单位、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漳州市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低速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GA/T 2388-202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活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安全有序、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以下简称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无驾驶舱、驾驶座,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具有GB/T40429-2021中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仅行驶于地面的低速轮式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申请主体获得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资格后,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申请主体获得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示范运营资格后,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由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市工作专班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与示范工作。
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理专班日常工作,包括:
(一)负责总体统筹和协调,组织召开专项工作联席会议;
(二)牵头推进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测试示范平台建设;
(三)参与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公布开发测试道路范围;
(四)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备设施;
(五)定期公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安全注意事项;
(六)受理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对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七)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八)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相关事宜;
(九)负责促进无人车制造产业发展与产品应用。
(十)代表市工作专班,对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无人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辖区无人车运营试点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依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作,具体负责辖区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成立工作专班或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工作专班确认。严禁将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学校出入口、大型商圈人流密集路段、医院急诊通道划定为测试、示范路段。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依法选取并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符合性初审、组织专家认证、数据采集、日常监管、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应具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服务能力,若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应签署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具备实时监控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的能力,能对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重现。远程监控平台需具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能力,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200ms。
(三)具备保障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能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不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制度。
(五)为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就车辆操作方式、远程监控方式等内容对安全员进行培训。
(六)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测试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能力。
第七条 车辆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功能性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监控,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自然人。安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安全员单次连续在岗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实行轮岗制度,严禁疲劳值守、脱岗;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远程安全员单人监控车辆不得超过3台。
(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道路交通规则、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设施,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经申请主体培训,熟悉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无人车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车辆发出告警信息后,远程安全员需在5秒内完成远程接管或下发停车指令。
(四)具备无人车封闭测试和开放道路测试操作经验,能够熟悉灵活操作车辆,未出现责任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和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具备设计运行范围说明、功能边界,最小风险运行模式等说明。车辆检测到系统故障、障碍物识别失效、远程通讯中断时,5秒内触发声光预警,立即执行减速靠边操作,10秒内完全停至安全区域,开启危险警示灯,禁止在行车道内停留。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km/h,能够实现在0-45km/h的速度区间内稳定匀速行驶。
(四)具备现场人工操作、远程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三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安全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车辆必须配备物理应急停车按钮,一键即可切断自动驾驶系统并激活制动。
(五)车辆接入在线监管平台,具备接收路侧及云端信号和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后至少120秒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量运行数据存储时长不得少于90天;所有数据采用加密存储、防篡改设计,具备断点续存、防删除功能;核心数据必须实时上传至市监管平台,确保公安机关交管等相关部门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数据信息如下: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4.车辆行驶里程。
5.车辆的标识(车架号)。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第四章 申请流程及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主体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一)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申请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
(三)申请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能力一致性评价报告。
(四)申请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附件1),具备国家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
(五)车辆和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说明。
(六)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测试(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测试(示范运营)时间、测试(示范运营)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为每车购买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八)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九)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和功能型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受理后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工作专班确认申请主体的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经确认后将自我声明交予申请主体,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向申请主体核发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车辆编码。申请主体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标识后,可按照相应方案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车辆编码与车身标识并列张贴,标识统一采用反光材质;车顶必须安装黄色警示灯,运行时持续闪烁。
(一)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车辆实行安全员制,确保每辆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在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一旦发生事故,确保安全员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程安全员单人同时监控低速无人车数量不得超过3台;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在城市公共道路开展测试、示范运营活动,仅可在封闭园区、专属封闭通道内运行,封闭场景夜间运行仍必须配备随车现场安全员。
(二)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货物;在示范运营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商业模式所需的货物;搭载物不得超出车辆的核定载质量。
(三)道路测试累计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期间未发生因申请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交通事故,可申请开展载物示范运营,申请主体需补充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示范运营方案及拟进行示范运营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道路测试的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因申请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经专家论证符合取消现场安全员条件的,可取消现场安全员配备,但仍需为每辆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四)示范运营主体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应当在示范运营基本信息表中的示范运营内容里载明,面向非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若增加配置相同(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的车辆数量或变更到其他道路开展类似的测试和示范运营,申请主体应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提交必要性说明、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重新审核确认。涉及自动驾驶系统核心算法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第三方检测和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当确保可实时向属地监管平台上传监管数据(视频、位置及运动状态等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协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判断事故责任。严禁隐匿、伪造、篡改、删减车载及云端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网络及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在非机动车道内应顺向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30公里/时;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不得超车、不得借道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变更车道的,需提前3秒开启灯光提示,确认安全后单次变道,禁止连续变道。遇暴雨、大雾(能见度<50米)、冰雪、台风、沙尘等恶劣天气,立即停止所有测试、示范运营活动,禁止上路;夜间(22:00-次日6:00)全面禁止在城市公共道路行驶,仅允许在封闭园区、专属封闭通道内低速运行。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有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在国内其他省、市通过附件2-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项目测试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即可,无需进行相同项目测试,如存在缺项,则需在本地补充一致性测试。
第十七条 未涉及在公开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用于各类封闭园区、景区等封闭场所的,如工业园区、厂区、景区以及其他封闭场景内的环卫、配送、零售等功能型无人车,由场地管理方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后,未发生因申请主体技术和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交通事故,且车辆配置和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方案等未发生变更的,申请主体重新提交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经审核确认后,可延期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活动,并收回车辆编码和标识:
(一)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自我声明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六)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运行,违规3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应每6个月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对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进行动态评估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12月报送至市工作专班。

 

第五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分场景判定责任:1.安全员人工操控违法,处罚对应安全员;2.自动驾驶系统正常运行无故障引发违法,由申请主体承担责任;3.系统缺陷、故障引发违法,车辆生产企业与申请主体共同担责;4.违规驶入禁行路段、超范围运行,申请主体承担全部违法责任。车辆安全员为车辆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当事人权利、履行当事人义务、承担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申请主体或安全员的责任,严格按照以下场景划分:1.系统正常运行、无第三方违规,申请主体承担事故责任;2.行人、非机动车、第三方违规引发事故,车辆已履行主动避让义务的,按交规划分责任;3.系统缺陷、应急处置超时引发事故,车企与申请主体共同担责;4.违规上路、超范围运营引发事故,申请主体全责;5.远程安全员未按时限接管车辆导致事故,追究远程安全员及申请主体双重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时,超出部分由申请主体补足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员应当立即停止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上报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收到通报后应立刻暂停申请主体的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计划;申请主体提交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后,方可申请恢复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工作。
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申请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无法现场提取车载原始数据的,申请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供。逾期提交、提交虚假数据的,永久取消测试及示范运营资格。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或经主管部门评估需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市工作专班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展深度调查,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级、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交通警察发现事故试点汽车车内无安全员的,可以按照备案信息,通过车载通讯装置、信息交互系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者试点使用主体,及时调配安全员接管,并调度相关人员赴现场配合交通警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交通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的,应当通知申请主体远程接管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后,及时调配安全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工作专班。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市工作专班、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有权调整或暂停申请主体的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计划。发生交通事故的无人车,必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测试与示范活动。

 

第六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申请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产生交通违法3次或发生交通事故1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作专班应取消其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资格,并公布违规操作主体名单。申请主体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的1年内不得开展有关活动。对违规3次以上的,将不再受理该主体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每辆无人车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车辆编码。车辆编码前8位由2个代表漳州市的大写字母ZZ、2个代表县(区)名称的大写字母和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最后一位由正在开展的活动性质决定。若开展的是道路测试活动,则为汉字“试”(例:ZZ·LW0001试);若开展的是示范运营活动,则为汉字“营”(例:ZZ·LW0001营)。
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功能型无人驾驶道路测试车辆”;无人车示范运营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功能型无人驾驶示范运营车辆”。
第二十八条 市工作专班负责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实施细则内容如与GA/T 2388-202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不一致的,以GA/T 2388-2026为准。

 

国家政策

工信部批准《汽车卫星定位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委下达《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标计划
三部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部门公告2025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
两部门:推进新能源重卡等规模化应用
五部门:聚焦智能驾驶等重点方向,围绕典型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示范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公布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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