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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丨财政奖补资金加快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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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丨财政奖补资金加快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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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7/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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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构建以“目的地充电为主、中途站补能为辅”的补能网络,助力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和新能源货车大规模应用,结合本市实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杭州市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6—2028年)》并于近日发布。


《办法》明确:
1)适用对象: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且为新能源中重型货车供能的公用和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
2)支持标准
建设补贴:对满足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充电枪或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给予补贴。有新建配套专变的不超过200元/千瓦,无新建配套专变的不超过100元/千瓦。
运营补贴:对满足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实际充电量给予补贴(以市级平合电量为准),标准不超过0.05元/千瓦时。单个大功率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享受补贴的充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功率按充电枪或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推进减污降碳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大功率充电设施,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高质量新能源货车补能网络,形成以目的地充电为主、中途站补能为辅的服务格局,有力支撑新能源货车的推广应用。
(二)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总额逐年递减、标准动态统筹”原则,建设与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与申报情况,统筹平衡、动态调整。
(三)奖补资金三年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年度奖补资金额逐年递减不少于500万元。优先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资金承担。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资金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余区、县(市)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一)对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可为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大宗货物运输车等中重型货车供能的公用和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二)申报补贴项目的备案、施工、验收、运维和大功率充电设备需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项目需完成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动静态数据接入与项目认领,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申报建设补贴项目的开工和建成投运时间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
(四)申报运营补贴项目的补贴时间范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满足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充电枪或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给予补贴。有新建配套专变的不超过200元/千瓦,无新建配套专变的不超过100元/千瓦。
(二)运营补贴。对满足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实际充电量给予补贴(以市级平台电量为准),标准不超过0.05元/千瓦时。单个大功率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享受补贴的充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功率按充电枪或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认定。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自2027年起,市建委每年7月根据年度安排和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公开发布上年度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级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与材料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由充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应协商确定一个主体申报),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2.建设补贴申报材料:
(1)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投资主体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并明确补贴资金接收单位;
(3)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运营补贴申报材料:
(1)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投资主体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并明确补贴资金接收单位;
(3)大功率充电设施充电电量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核。各区、县(市)住建局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提交市建委。
(三)公示。市建委依据年度奖补资金总额、各区县(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的建设补贴项目总功率、运营补贴总电量,统筹确定年度平衡系数(R),拟定各项目实际补贴资金分配明细(实际补贴金额=按补贴标准上限计算补贴金额×R),并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住建局进行复核。
年度平衡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区两级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承担部分拨付至“亲清在线”平台的相应资金账户,并由“亲清在线”平台按程序及时拨付至资金接收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市建委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公示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区、县(市)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及项目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区、县(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单位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补贴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是指在单个车位上额定输出功率不少于320千瓦的充电枪或充电设备。配备多个大功率充电枪的充电设备补贴功率上限为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
(二)项目建成投运时间由区、县(市)住建局在市级平台首次项目认领审核时,结合竣工验收报告、平台统计电量等综合认定。
(三)为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提供服务的换电站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鼓励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在条件允许、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开放,作为公用大功率充电设施的补充。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的资金,按照其要求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对2028年度的建设运营补贴于2029年组织申报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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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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