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打造世界级新能源产业集群,福建省工信厅牵头起草了《“电动福建”建设提升计划(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明确:
1)壮大产业发展规模——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夯实厦门新能源客车、福州、宁德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基础,扩大厦门、三明新能源卡车和龙岩新能源专用车产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不低于6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新能源客车、货车、专用车,按5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或按氢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额定功率不低于50千瓦)1000元/千瓦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内的智能驾驶汽车(智能驾驶等级达到L3及以上)、新能源重卡(载重12吨及以上)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按动力电池额定容量50元/千瓦时或按氢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额定功率不低于50千瓦)1000元/千瓦给予生产企业叠加奖励。上述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2)深化推广应用场景——新能源汽车:持续推进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示范作用,持续提升物流配送、城市环卫、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由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适时制定促进新能源重卡等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3)增强研发创新水平——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以适销优质新车型研发为主攻方向。对9座以上新能源载客车(或12吨以上新能源货车)、9座及以下新能源载客车(或12吨及以下新能源货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达到L3及以上)、新能源专用车等五类车型,在一年内产销分别达到1000辆、2000辆、100辆、100辆、100辆,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上述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充(换)电网络设施建设规划,强化公共充(换)电设施省级平台功能,优化经营性充(换)电网络布局。支持在有条件的企业厂区、作业区等开展充(换)电站试点建设。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升“电动福建”建设能级,力争打造世界级新能源产业集群,提出如下计划。
一、壮大产业发展规模
依托新能源电池产业优势,加快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动与智能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智能机器人、新能源低空装备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打造新能源电池与新能源装备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生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池、新能源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纳入省重点项目。
1.新能源电池。优化省内新能源电池产业布局,以宁德、厦门等为核心集聚区,带动福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漳州等地区协同发展。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条,构建以锂电池为主,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同步发展的新能源电池供给体系,力争建设世界级新能源电池产业集群。
2.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夯实厦门新能源客车、福州、宁德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基础,扩大厦门、三明新能源卡车和龙岩新能源专用车产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不低于6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新能源客车、货车、专用车,按5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或按氢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额定功率不低于50千瓦)1000元/千瓦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内的智能驾驶汽车(智能驾驶等级达到L3及以上)、新能源重卡(载重12吨及以上)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按动力电池额定容量50元/千瓦时或按氢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额定功率不低于50千瓦)1000元/千瓦给予生产企业叠加奖励。上述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3.电动与智能船舶。重点发展沿海内河电动与智能船舶,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化制造单元、产线、车间、船厂,提升船舶建造效率和生产一致性水平。支持组建电动与智能船舶规模化发展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船舶建造企业、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企业、船舶建造总承包方、推广应用单位等均可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统筹推进电动船舶规模化建造项目。联合体内单个船舶建造企业一年内建成并实现交付数量达到100艘电动船舶(单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不低于10千瓦时)或电动船舶额定电量年度累计达到2万千瓦时的,给予该联合体牵头单位最高10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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