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项目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是人工智能、信息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汽车领域应用的关键载体,也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为汽车开发制造、测试评价、应用模式等带来全面变革,促进汽车产业边界不断扩大、价值链加速扩展,是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抓手。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规划,如《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等,明确提出要加强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另外,自动驾驶系统涉及多个复杂环节,如感知、决策、控制等,任何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近年来,己发生多起与自动驾驶相关的安全事故,例如Waymo自动驾驶车辆与自行车等相撞、Uber自动驾驶车辆与行人相撞、Cruise自动驾驶车辆撞人事件、丰田东京奥运村碰撞事故等,暴露出系统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是落实政策规划、完善自动驾驶标准体系的必要举措,将有助于提升自动驾驶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降低社会成本,符合社会对高效、安全、环保交通方式的需求。同时,制定和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助于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在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浪潮驱动下,我国汽车产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期,科技企业、传统车企和新势力车企等纷纷加大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投入和布局,积极开展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和商业应用探索。2018年和2021年,工信部联合多部委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用于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截至2024年7月,全国共建设17个国家级测试示范区、7个车联网先导区、16个“双智”试点城市,开放测试示范道路32000多公里,发放测试示范牌照超过7700张,测试里程超过1.2亿公里,已在一些城市实现了共享出行、区域接驳、快递配送和专线物流等示范应用。2023年11月,工信部联合多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用于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首批9个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联合体已经进入试点工作。综上所述,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车企、零部件供应商等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推广等环节,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综合考虑实施标准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虽然短期内企业成本会有所上升,但从长期来看,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事故成本、实现规模效应等方式,能够有效抵消短期成本的增加,并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同时,安全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公共安全、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具有重要意义,其社会效益远远超过了企业短期成本的增加。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标准项目方面,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不断成熟的技术、合理的成本效益预期以及坚实的研究基础和条件,该标准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计划编号:20256778-Q-339
标准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保障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和确认性试验等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装备3级和/或4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不适用于自动泊车系统。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信部负责对汽车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工信部不允许进入公告目录进行生产。
主要技术内容
整体说明:本文件与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的相关要求主要在D.2中,其他部分内容若没有提及失效相关要求,则条款是对ADS不存在失效情况下的要求。
术语和定义;ADS技术要求;保障要求;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附录B;附录C;附录D;
实施日期及过渡期
由于该标准涉及企业安全保障要求调整、车辆功能开发、检测机构试验准备等问题,建议预留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为各相关方预留充分准备时间。
本标准建议实施日期:2027年7月1日。
实施过渡期: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背景意义及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技术水平快速提升,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等新兴技术正在与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等传统技术深度融合并加速重塑汽车产业,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新产品、新模式的创新应用带来了对标准修订的新需求,例如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快速提升,但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挤占载货量的情形成为影响市场接受度的原因之一;随着汽车与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智能网联技术将在车辆上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提出对雷达、摄像头、V2X天线等不计入尺寸测量的需求;随着人们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双碳”战略的推进,有利于空气动力学性能提升的流线形驾驶室结构开始应用,如何避免因此挤占载货空间需要研究;集装箱相关标准升级,对道路运输装备的承载能力、组合方式提出了新的需求。
计划编号:20253211-Q-339
标准名称: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文件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制原则
1)引领性。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等新兴技术与安全、节能、环保等传统技术深度融合并加速重塑汽车产业。此次修订应主动适应变革趋势,强化标准引领作用。
2)科学性。借鉴国外法规应用经验,结合国内产业应用实践,基于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确保标准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协调性。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充分考虑车辆高效运输需求、运行安全管理、基础设施适配等方面的多维需求。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标准的实施等五个章节以及附录A外廓尺寸测量规定、附录B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测量方法构成。
新能源汽车总质量限值
当前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运输中“亏吨”影响产品竞争力,适当弥补“亏吨”有利于支持新能源商用车发展,产品数据调研表明平均增重约2000kg,提出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修订建议。
2026年3月11日,在北京召开各主管部门业务处及技术机构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从安全性、公平性、中欧限值对比、道路设施(称重及自动放行)、技术发展与电池轻量化、经济手段调控全生命周期收益等方面考虑,认为各种类型车辆应执行相同的总质量限值。公安相关领域从产品竞争力、产品结构与超载安全风险等方面考虑,对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无特定立场。
经研讨决定本次修订不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
实施日期
建议本标准实施日期为2027年7月1日。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