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
>
>
衢州常山丨全流程规范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应用

您现在的位置:

衢州常山丨全流程规范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应用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6/06/17 11:02
浏览量

为规范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入推进本县智慧物流末端配送,助力本县加快打造快运之乡,切实抓好智慧配送落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常山县交通运输局代县政府起草《常山县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围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全流程规范,核心内容如下:
1)道路测试与应用条件:明确道路测试、应用主体及车辆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第三方机构可受委托开展年度运行评估;主体需执行应急处置指令,配合安全管理。
2)功能型无人车管理: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功能型无人车 (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环卫车等),道路测试主体如需申请开展道路测试,需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初始创新应用需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 1000公里无违法、无车辆原因安全事故的道路测试。
3)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初始测试需提供检测及一致性报告,单车型测试车辆不超过5辆;满足累计测试时长 / 里程且无相关安全事故的,可申请批量确认;申领车辆识别标牌(测试类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有效期届满可申请重新确认。
4)监督管理与容错:应用于快递领域的功能型无人车测试行驶数据需接入县级邮政快递监管可视化系统,后续按要求对接市级平台;事故后按照相关时间要求报送分析报告;明确容错情形,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5)附则:明确第三方机构资质及责任、车型检测报告有效期;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如实披露信息、提供售后保障并报送相关数据。

 


常山县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5〕45号,以下简称《产品管理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衢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衢市交〔202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发展、推广及应用,上路通行监管等工作。
(二)县政府加强对功能型无人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以测试应用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组成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常山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落实功能型无人车在快递领域应用的安全责任。

 

二、道路测试与应用条件
(一)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和用于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当符合《产品管理通知》、《管理规范》以及《衢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二)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道路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年度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发布评估报告,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三)道路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指令,提供安全员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协助县公安局开展安全管理。
(四)道路测试时段。工作日:9∶00—11∶00、14∶00—16∶30(避开早晚高峰);周末及节假日:9∶00—17∶00。禁止测试时段:早晚高峰(7∶30—9∶00、16∶30—18∶30)、恶劣天气、重大活动保障期。

 

三、功能型无人车管理
(一)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功能型无人车 (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环卫车等)道路测试主体如需申请开展道路测试,需向工作协调小组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基本信息,包括道路测试主体名称、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安全员、道路测试时间、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转场路段、道路测试项目等;
2.道路测试功能型无人车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 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功能 型无人车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3.道路测试功能型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 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4.道路测试功能型无人车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整车出厂合格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 强制性检验报告等);
5.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功能型无人车安全性能的 证明;
6.对具有网联功能的功能型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 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 明;
7.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 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8.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 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9.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二)对初始申请应用且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路段或区域进行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四、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
(一)道路测试主体初始申请开展道路测试前,应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型检测报告和车辆一致性报告,每个车型测试车辆不超过5辆,测试车辆优先选用已通过省级以上自动驾驶测试、且经衢州市认定的同型号自动驾驶车辆。相关材料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联合经信、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车辆识别标牌,其中用于道路测试的车辆识别标牌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对批量申请道路测试的测试车辆,必须遵从“三 同原则”(即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原则); 已取得车辆识别标牌,并累计完成不少于5000公里的道路测试里程(包括“三同原则” 测试车累计),再次申请测试车时,一批次不超过20辆。

 

五、监督管理与容错
(一)应用于快递领域的功能型无人车测试阶段相关行驶数据应接入本县已建立的邮政快递监管可视化系统。市级层面统筹明确全市统一监管接入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二)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牵头组织测试管理工作并做好测试路段通行保障,完善公路路段停靠点位、交通标识及配套设施;推动共配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与功能型无人车高效接驳,规范末端配送运营秩序。
2.县经信局:配合完成测试期间线路申请、标牌核发、企业测试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审查。
3.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维护测试路段通行秩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违法查处及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工作。完善市政道路测试路段停靠点位、标识及配套设施。
4.县住建局:完善市政道路测试路段停靠点位、标识及配套设施,保障测试顺利开展并及时对测试路段路况信息更新进行公布。
5.测试路段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群众沟通引导及场景落地配合保障工作。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完整的事故情况上报,事故责任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
(四)在功能型无人车测试管理工作中履职出现工作失误偏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予负面评价:
1.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履职要求;
2.作出相关决策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流程合法合规;
3.履职过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
4.事发后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负面影响,或有效防范制止危害后果扩大。

 

六、附则
(一)第三方机构应为国家或省市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中心,对测试、检验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车辆生产企业(含授权的销售公司)应主动向用户提供真实、全面的自动驾驶等级、能力等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并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对于符合《产品管理通知》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报送数据。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家政策

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信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和应用普及
工信部公示第41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288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拟立项公示
工信部批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行业标准
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三部门联合发文,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海外竞争
工信部等四部门组织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地方政策

相关附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