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主阵地”,加快构建未来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格局,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切实支撑北京城市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明确:
1)适用对象:从事新能源智能汽车等先进制造产业领域,以及聚焦先进制造领域攻关的未来制造等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创新联合体、社会组织、产业服务机构等。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小试中试:支持产品验证项目,按总投资30%补贴,单项目三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
首试首用:支持首台套、首批次等创新产品应用,按合同金额30%补贴;获市级支持的再配套50%,单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应用场景:支持技术领先、可推广的示范场景项目,累计最高200万元。
未来产业:扶持产业园区等培育高成长企业,单主体三年累计最高500万元。
高端化智能化:支持设备更新、数字赋能等项目,按总投资30%补贴,单项目三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
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家等行业标准制定,最高支持100万元。
产业活动:支持举办产业大会、展会等,根据规模和影响力最高100万元。
融合发展:鼓励“工业+旅游/教育/设计”等新兴模式,最高100万元。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为筑牢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主阵地”,加快构建未来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格局,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切实支撑北京城市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
从事医药健康、智能装备、电子材料、新能源智能汽车、绿色都市等先进制造产业领域,以及聚焦先进制造领域攻关的未来健康、未来能源、未来制造、未来材料、未来空间、未来信息等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创新联合体、社会组织、产业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支持强化小试、中试能力。鼓励企业前瞻部署新兴产业赛道,实施制造业小试中试能力提升工程。对开展的产品小试中试验证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创新成果首试首用。鼓励企业就创新成果与应用方建立合作,加快产品首试首用,促进产品迭代熟化。对企业生产制造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等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总金额的30%给予支持。同时,对获得市级首台(套)、首批次支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开拓新型工业化场景。鼓励典型应用场景释放,支持优势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围绕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测等多元化需求,为企业提供场景机会和试验环境;支持企业针对先进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展示场景打造能力,促进技术迭代更新和规模化应用。对具备技术领先优势、可快速复制推广、具有示范意义的应用场景项目,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未来产业培育壮大。支持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育新主体面向未来产业方向,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一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头部企业,单个主体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产业高端化、智能化。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等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标准引领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先进制造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对符合《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举办产业活动。鼓励发挥企业影响力,组织举办高质量产业大会、大赛、展会等产业活动,营造促进先进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对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活动规模和行业影响力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旅游”“工业+教育”“工业+设计”融合的新兴模式,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项目组织和管理要求
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每年制定资金实施指南,并对项目实施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日常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应对项目和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存在应履约事项或其他管理要求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约定实施项目,完成任务及绩效目标。
第五章 附则
本措施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5〕8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