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规范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进一步降低物流配送环节成本,助力银川市社会物流成本降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案,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数据局、自然资源局、邮政管理局制定了《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细则》明确:
1)总则:阐明制定目的与依据,明确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定义,确立安全第一、鼓励创新等原则,并规定联合工作机制及管理职责。
2)基本条件:规定申请主体(法人单位)、安全员(现场/远程)及车辆的具体资质要求,包括责任能力、监控能力、保险(不低于500万元)、数据安全、测绘资质等。
3)道路测试申请:明确测试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封闭测试报告、测试方案、保险凭证等),以及初审、专家评审、核发通知书、申领临时号牌等审核流程,允许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
4)商业示范申请:要求完成规定里程/时长测试且无主责事故,提交示范方案、测试证明等材料,经初审、专家评审后核发通知书,并保持原车辆编码。
5)管理规范:规定增车核查、信息变更、车辆运行要求(靠右行驶、禁止并排、不得搭载危险货物等),以及安全日志、数据保护、违规处理(约谈、撤销资格)等日常管理措施。
6)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明确事故责任按现行交通法规认定,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主体补足;发生事故需立即停止、报警、上报,并提交事故报告及整改方案,严重者可暂停活动。
7)附则:明确细则作为配套文件自2026年5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进一步降低物流配送环节成本,助力银川市社会物流成本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工信大数据发〔2025〕31号)、《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银政办规发〔2026〕3号)、全市AI交通车路云一体化相关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具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用于道路货物运输智能网联车辆。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简称“实施方案”)试点区域内开展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实施方案》试点区域内开展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条 开展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路测及示范应用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物流配送车辆使用主体在保障安全行驶的前提下开展路测及示范应用,有效降低快递物流企业运输环节成本。
第四条 建立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邮政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无人物流配送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事宜。
第五条 支持试点区域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复制推广,根据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及车辆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是指提出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方案;
(五)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七)对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需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一)相关行为涉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时,须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外省、区(市)相关单位来银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活动的,应提前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安全员(驾驶责任人,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和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与申请主体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五)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参加不少于3天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操作专业培训;
(六)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需在工信部目录中);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四)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无人物流配送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10.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运行范围覆盖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场景;
以上数据需按照要求接入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指定的监管平台。
(五)配备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时,应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无人物流配送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车辆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测试项目见附件1)的相关报告;
(四)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见
附件1)、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道路测试及商业示范管理的主体(含车企、服务商及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需提供“相关数据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承诺书或证明材料;相关行为涉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时,须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
(八)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申请书;
(九)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要求。
第十条 开展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物流行业企业提交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物流发展中心,快递行业企业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资料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及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联合评审意见,如未通过论证,道路测试主体应根据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提交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根据申请材料、评审论证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测试主体提交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并统一核发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通知书;
(四)道路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的证明、凭证,取得测试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辆号牌,并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五)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六)测试期满后需进行安全行驶评估,经评估达到安全行驶条件后方可开展商业示范应用申请;
(七)道路测试主体开展道路测试前,属于外省、区(市)相关单位来银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活动的,应提前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车辆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条件的测试车辆,按照5%的比例(至少1辆)进行车辆功能测试抽查。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 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物等应用场景的,或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产品准入拟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示范应用活动应在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内开展。
第十四条 申请商业示范应用的车辆本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配置)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
第十五条 开展商业示范主体申请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商业示范时,应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和无人物流配送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商业示范车辆在《实施方案》中的试点区域与路段已
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商业示范方案,包括商业示范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四)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商业示范申请书(附件2);
(五)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
(六)在其他省市完成的商业示范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七)道路测试安全行驶第三方评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商业示范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商业示范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物流行业企业提交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物流发展中心,快递行业企业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提交商业示范申请材料,在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商业示范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提交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商业示范主体提交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并下发商业示范通知书和车辆编码,商业示范通知书和车辆编码由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统一核发,车辆编码原则上与该车辆道路测试阶段获批编码相同;
(四)商业示范主体凭商业示范通知书,并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商业示范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五)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示范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七条 商业示范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示范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商业示范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已获得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数量,应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拟增加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增加相应无人物流配送车辆。
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经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按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在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及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编码牌,遵守通行规则;
(二)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无人物流配送车辆不得并排行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要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
(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示范路段外,无人物流配送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路段的转场时,须由安全员引导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无人配送车辆编码、标识、安全员(驾驶责任人)信息,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安全性自我声明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货物;商业示范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商业模式所需的货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货物不得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中,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七)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及时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等活动,经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运营主体在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需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运行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在规定条件下开展相关活动,并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制定安全员操作规范,每日在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运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安全日志。及时对运行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方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应及时更换并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报备,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在运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承担责任;
(三)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时,允许安全员现场和远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安全员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无人物流配送车辆。特别是测试期间,安全员需在现场全程监控系统运行状态,若出现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偏离路径或潜在危险动作,安全员需及时介入纠正;
(四)在无明确说明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无极端天气和在非其他不适合测试与示范的时段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
(五)无人物流配送车辆数据记录和存储,应参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规定,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
(六)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运营主体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信息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七)无人物流配送车辆运营主体应遵守国家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试点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实行“一车一码”,每辆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无人物流配送车辆编码。无人物流配送车辆道路测试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无人驾驶道路测试车辆;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商业示范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无人驾驶商业示范车辆。
第二十三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按照车内有安全员、车内无安全员的顺序依次开展。
(一)申请开展车内有安全员道路测试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要求,完成封闭测试场、实验室等自动驾驶功能、性能测试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申请开展车内有安全员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具有自动驾驶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并符合银川市关于道路测试里程或时长累计、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通行等方面要求。
(二)申请开展车内无安全员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活动的,应符合银川市关于测试里程或时长累计、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通行以及安全员与现场安全监控人员(安全专员)配备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要求的,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活动、取消相关活动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要求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限期整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整改完成后,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相关证明,经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对违规3次以上的,不再恢复该主体活动。
(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讨论后,可撤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
1.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车辆编码,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四)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上季度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和下季度的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规程、脱离类别、脱离原因和脱离次数等(脱离类别包括系统故障、策略缺陷、人工安全防御、人为接管等内容)。
第六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主体等。具体处理流程及管理规范如下:
(一)若认定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二)在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上报给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未承担事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承担事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可暂停其相关活动,待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提交整改方案后,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根据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确定是否恢复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
(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可向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恢复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资格的申请,经联合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后恢复资格;
(四)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要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不能篡改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工具与措施,保障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随时调阅、回放、分析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事故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年;
(五)车辆发生交通违法时,依据并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数据局、
自然资源局、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为《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配套实施文件。自2026年5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