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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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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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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2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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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及性能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2、M3、N2和N3类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G类车、专项作业车、GB/T17350-2024界定的垃圾车。

 

 

本标准属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先进驾驶辅助系统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没有冲突或矛盾。
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信部负责对汽车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工信部不允许进入公告目录,进行生产。

 

本文件代替GB/T38186一2019《商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与GB/T38186一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及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
更改了术语“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自检”和“预计碰撞时间”的定义
增加了术语“碰撞预警”、“紧急制动”、“激活状态”、“待机状态”、“不可用状态”、“初始化”、“相对碰撞速度”、“电子控制系统”、“单元”、“传输链”和“有效工作范围”
删除了术语“试验车辆”、“目标”、“移动目标”、“静止目标”、“柔性目标”、“紧急制动阶段”和“碰撞预警阶段”
更改了通用要求
增加了自检要求
增加了驾驶员主动关闭要求
增加了系统自动关闭要求
更改了关闭警告信号要求
增加了未完成初始化警告信号要求
更改了发出故障警告信号要求
更改了故障警告信号要求
更改了碰撞预警要求
更改了预警及警告信号的感知要求
增加碰撞预警可被终止要求
更改了驾驶员干预要求
更改了功能安全相关要求
更改了电磁兼容要求
更改了系统对于静止车辆目标、匀速车辆目标条件下的预警和制动性能要求
增加了系统对于儿童行人目标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能力要求
增加了系统鲁棒性要求
更改了系统误响应要求
更改了试验车辆条件
增加了试验数据处理
增加了试验目标物要求
更改了试验条件
更改了系统对于静止车辆目标、匀速车辆目标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试验
删除了驾驶员干预性能试验
增加了系统对于儿童行人目标横穿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试验
更改了系统误响应试验
更改了故障检测试验
增加了关闭功能试验
增加了说明书要求
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

 

修订背景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以下简称AEBS)对于降低交通事故效果最为显著,该功能可提前预判碰撞发生的可能性,并在碰撞前提前发出提示预警信息并执行自动制动,通过降低速度的方式,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的伤亡。
2019年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GB/T38186-2019《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为国内重型车企业的AEBS的设计、试验和应用提供了有效指导,国内重型汽车AEBS供应商已有相关量产方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明确提出“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最新修订的GB7258中也进一步对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越野类车辆除外)、货车(低速汽车、GB/T17350界定的垃圾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越野类车辆除外)提出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094-2016《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2-2019《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分别提出对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h的载货汽车营运货车、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牵引车提出AEBS系统的安装要求。上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强标制定提供了基础。
欧盟从2013年11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N2、N3、M2、M3类商用车辆(专项作业车和有站立位的客车等特殊车辆除外)已经强制要求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2013年,联合国UNR131.00版本发布,2014年UNR131.01版本发布,持续完善AEBS技术内容。2023年初,UNR131法规有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更新,法规版本升级到02版本。新版本增加了行人横穿场景下最大相对碰撞速度的要求,以及R152中四个典型的误触发场景,将商用车AEBS由原来的高速工况扩展到了城市工况。2025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的车型都需按照R131.02版本认证并获得证书。2028年9月1日起,所有新车都需要按照R13102版本认证并获得证书。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M2和液压制动系统且最大质量不超过8t的M3、N2类车型也可按照R152进行认证。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在2023年6月7日,提出的一项拟议规则(NPRM)。通过一项新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要求重型车辆,即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4536公斤(10000磅)的车辆,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对于目前受FMVSS第136号“重型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约束的车型,在最终规则公布之日起三年后的9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任何车辆,都必须符合拟议的重型车辆AEB标准。对于目前不受FMVSS第136号规定约束的总重量大于4,536公斤(10,000磅)的车辆,在最终规则公布之日起四年后的9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任何车辆,都必须符合拟议的AEB要求和拟议的ESC要求修正案。
不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欧盟和美国的法规趋势判断,制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都有现实的必要性的,并且该标准的制定对有效提高车辆智能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可进一步提升车辆安全性。

 

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鉴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标准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所示: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提出上述建议的主要理由如下:(1)基于对车辆目标和儿童行人目标验证试验的结果分析,以及整车企业反馈的针对不同目标物识别技术的成熟程度,提出了上述标准实施的建议;(2)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作为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执行机构,建议本标准不早于ESC相关法规实施。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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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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