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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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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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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1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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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54323-Q-339
标准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要求与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检验与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安装有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M、N类汽车。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针对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不涉及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背景
组合驾驶辅助(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相关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搭载率超过50%,且预计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装配率仍将持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渗透率的逐步提高,在改善驾乘体验的同时,也由于系统能力不足、驾驶员错误使用系统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此,急需进一步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以约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功能表现,促进提升产品安全能力,减少由于产品能力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助力提升我国道路交通整体安全水平,为相关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安全要求
标准第四章包括对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与其他驾驶自动化系统的交互、ODC边界的探测与响应、可控性、限速控制辅助、车道巡航控制\非车道巡航控制\风险减缓功能的要求、系统失效检测与响应、人机交互等安全要求。第五、第六章分别对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提出安全要求。第七、八章为三类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均须满足的要求。


标准实施日期及过渡期建议
本标准实施日期为2027年1月1日。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符合除4.1.16c)、d)和数据记录要求中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碰撞事件、有碰撞风险事件、断电存储要求、数据读取要求、耐撞性能要求、环境评价性要求之外的要求,且在数据记录要求方面:
对于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等时间段事件的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对于I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辆制造商应提供数据读取方法、数据读取工具获取途径以及公开可获取的数据读取指导手册,确保能由第三方独立实现数据读取;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对于己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应符合除数据记录要求中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碰撞事件、有碰撞风险事件、断电存储要求、数据读取要求、耐撞性能要求、环境评价性要求之外的要求,且在数据记录要求方面:
对于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等时间段事件的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对于I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车辆制造商应提供数据读取方法、数据读取工具获取途径以及公开可获取的数据读取指导手册,确保能由第三方独立实现数据读取;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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