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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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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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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1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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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1)试点县名额:2026年,三部门支持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共计划支持59个联合试点县。2026年申报联合试点县的牵头县所在地级市2025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2)鼓励扩大试点覆盖范围:鼓励各省在分配试点县名额时,综合考虑2024、2025年度备案试点县的区城布局情况,优先向尚未获得试点县备案的地级市倾斜。
3)开展优秀案例征集工作:各省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优秀案例材料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4)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试点县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执行中要及时汇总整理相应资金支付凭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以及三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3号,以下简称《2025年通知》)、《关于2024年、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2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2026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名额。2026年,三部门支持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联合试点县),共计划支持59个联合试点县。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参与联合试点县。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城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2025年试点省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情况、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各省试点县及地级市覆盖率,以及2025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1)。2026年申报联合试点县的牵头县所在地级市2025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二、鼓励绿电应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扩大绿电应用的决策部署,对于通过光伏发电的充换电场站,“自发自用”电量超过总充电量40%的,其“自发自用”年度总充电量可按1.2倍折算。2024—2025年通过备案的试点县参照执行。


三、鼓励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效,鼓励各省在分配试点县名额时,综合考虑2024、2025年度备案试点县的区城布局情况,优先向尚未获得试点县备案的地级市倾斜。


四、开展优秀案例征集工作。为总结县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好经验和好做法,面向已备案试点县征集优秀案例,模板见附件4。请各省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优秀案例材料(Word版)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五、组织实施。各省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第三批试点县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数量目标。为进一步发挥稳投资、促消费作用,提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应按照有关规划基本完成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后,再按程序向省级申报试点,力争试点县名单备案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则上试点县应在名单确定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建设投运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试点县在选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时应“优中选优”,选择质量可靠、服务优质、技术先进、群众满意的企业开展合作,并具备与清算平台互联互通和直连能力,充换电设施建成后1个月内完成与清算平台的对接。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试点县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执行中要及时汇总整理相应资金支付凭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七、其他申报要求。各省应按照《试点通知》、《2025年通知》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县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正文继续按照《试点通知》附件1,实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并于2026年3月18日前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上传至清算平台。

 

本通知未作规定事项按照《试点通知》、《补充通知》执行。

 

附件:
1.第三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2.第三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3.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表
4.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应用案例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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