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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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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丨推动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电气化、低碳化和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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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汽车、氢能方面,《方案》明确:1)建立完善碳足迹数据库管理服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钢铁、石化化工、汽车等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数据库。


2)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鼓励钢铁、化工、飞机、造船、汽车、电子、快消品等领域链主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试点示范,并结合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


3)推行绿色低碳运输方式:推动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和智能化。


4)提升资源循环利用能级:鼓励和支持航空发动机、新能源组件、船舶机械、汽车零部件等设备产品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5)推行绿色低碳运输方式:鼓励和支持运输企业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探索应用绿色甲醇、生物燃油、氢、氨等绿色低碳燃料。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6日

 

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内外一体、突出重点,创新驱动、技术融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合作、示范引领”的原则,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市情、衔接国际规则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提升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数据采集、评价认证和专业服务,拓展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支撑。

 

到2025年,制定出台3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相关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体系,显著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推进打造50家以上绿色低碳链主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服务水平的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

 

到2030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相关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全面建成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体系,推动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长三角全面实施并广泛应用,形成市场化良性运转的绿色低碳供应链,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链主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

 

二、高水平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一)建立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体系

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市产品碳足迹相关标准工作。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机构等各类主体按照“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接国际”的原则,以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且本市企业集聚度高、供应链带动性强的产品为重点,先行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并逐步扩大标准覆盖的产品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转为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

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相关计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相关企业按照产品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能源资源分项计量,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计量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能源资源和碳排放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完善碳足迹数据库管理服务体系

依托全市双碳数智平台,充分应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建设重点行业和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和服务机构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等提供公共服务。建立电力、热力及重点行业产品等排放因子发布机制,鼓励各类主体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品排放因子。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钢铁、石化化工、汽车等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加强数据协同与治理,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验证,持续提高数据质量。鼓励本市各类主体与长三角区域及国际国内碳足迹数据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局、相关区政府)

(三)推进实施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根据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要求,组织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本市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和碳效评价试点。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加强对碳足迹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实施信用惩戒、事中事后监管和同行评议等制度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培育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开展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业务,培育一批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国内专业服务机构成为国际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境外碳认证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碳足迹国际国内衔接互认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机构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交流合作。加强与长三角苏浙皖三省和其他供应链相关地区对接合作,共同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衔接互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三、多维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

 

(一)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带头作用

按照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加大对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国有企业要率先建立绿色低碳采购管理制度,将产品碳足迹水平纳入采购评估体系。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低碳采购。推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政府关于产品碳足迹管理采购要求的互认互通,优先支持碳足迹认证产品申请“上海品牌”“江苏精品”“浙江制造”“皖美制造”等品牌认证评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二)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

鼓励钢铁、化工、飞机、造船、汽车、电子、快消品等领域链主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试点示范,并结合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对链主企业的服务对接,加大在绿电绿证采购、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链主企业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联盟组织,加强企业间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合作互认,推动供应链协同减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

(三)强化重点区域示范引领

鼓励各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等区域开展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供应链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宝山区打造以碳中和产业园为主的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政府引导、面向企业的服务模式,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数据局、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

(四)推动长三角协同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

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用好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碳足迹管理规则统一、数据共享和应用场景互通,加强在科技创新、人才交流、产业链互补、绿色能源发展、服务机构协同等方面合作,协同推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长三角区域共同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

(五)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设立绿色低碳商品销售专区,拓宽绿色低碳商品销售渠道。推动创建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发挥碳普惠等政策机制的作用,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

 

四、全方位推动供应链重点环节绿色低碳转型

 

(一)提高绿色低碳制造水平

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加快生产工艺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工程。创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及绿色园区。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建设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二)推行绿色低碳运输方式

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推进发展江(河)海联运、公铁联运和海铁联运,建设绿色港口和绿色机场。推动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和智能化。鼓励和支持运输企业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探索应用绿色甲醇、生物燃油、氢、氨等绿色低碳燃料。推广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物流配送模式,支持节能环保型仓储设施建设。加快物流包装绿色转型,鼓励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提升资源循环利用能级

加强源头减量、循环使用和再生利用,加快建成覆盖城市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体系,建成若干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培育一批高水平循环经济企业。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可核查、可溯源的绿色回收体系,提高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优化完善全覆盖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航空发动机、新能源组件、船舶机械、汽车零部件等设备产品的高端智能再制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

(四)积极推动绿色电力开发利用

有序推动本地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合理布局新增和扩建市外清洁能源通道,进一步加大市外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引入力度,增加本市绿电供应总量,并提高市场配置的比重。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绿色能源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在供应链各环节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技术。持续办好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推动绿色低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技术、产品供需对接和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品碳足迹和绿色低碳供应链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和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各区政府、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加强政策支持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做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相关技术创新应用、产业转型升级、管理服务支撑等方面工作。鼓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加强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和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相关工作培训,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主体作用,广泛开展相关培训。优化完善产品碳足迹
成都丨重点发展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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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氢能方面,《方案》明确:1)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发展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建设中德合作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标准及测试验证试点示范项目,推动电池、电机、电控设计生产协同配套。


2)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机动车辆电动化替代计划,持续提升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电动汽车比例,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达到80万辆,力争达到100万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不含摩托车)达到40%左右,主要港口港作机械、物流枢纽、园区和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全面实现电动化。


3)大力发展绿色氢能产业,重点发展制氢研发、氢源制备、氢能储运、氢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延伸发展氢能应用示范和氢能检验认证、咨询服务等,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绿氢之都”。积极布局新型储能,着眼多元储能方式研发,探索压缩空气储能、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储能等新技术路线。

 



 

以下是节选部分:

 

三、重点行动
(一)实施规划引领全面绿色转型行动
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推动空间结构调整,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规划体系、城市格局和生态空间,提升人口经济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超大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特色路径。
1.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强化各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2.推进空间治理低碳转型。推进城市空间治理更加注重全域统筹、差异管控、精细集约,巩固“一山连两翼”城市空间总体布局,以城市功能为引领,持续做优做强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和郊区新城,实施结对联动发展,推动城市内涵发展、区域差异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市空间布局与功能定位深度契合、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禀赋良性适配。持续优化公园城市用地结构,推动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不断提升城市宜居品质。实施城市精明增长战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健全增存并重长效管理机制。
3.筑牢生态安全底线。优化公园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坚持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耕地保护制度,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实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整体保护“两山两网三环”生态本底,强化龙门山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龙泉山生态屏障和城市绿心建设,推进环城生态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锚固全域发展的绿色空间底线,构建城园相融的公园城市空间形态。
(二)实施能源清洁高效提升行动
牢牢把握能源转型“牛鼻子”,统筹能源安全保障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程,依托清洁能源大省优势,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结构,坚持推动能源供给低碳化、能源消费电气化、能源利用高效化,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4.强化清洁能源供给与安全保障。适度超前规划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构建以绿色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受电通道扩容,加快配电网升级换代,重点依托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适应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友好并网等技术创新,开展电化学储能示范。提升电力系统实时平衡和安全保供能力,构建“1+2+N”城市级虚拟电厂一体化发展格局。提升天然气保障能力,推动川西气田、天府气田勘探开发,逐步形成全域覆盖、稳定安全的天然气供应网络。完善郊区新城加油站分销布局,建设油库及石油批发交易中心,提升成品油储备能力。到2025年,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150亿立方米/年,形成天然气产能20亿立方米/年,电网安全负荷提升至226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成都电网基本具备5%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5.深化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推进减煤、控油、增电、稳气、发展新能源,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升煤电、水泥等行业煤炭清洁化利用水平。保持石油消费增速在合理区间,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提升燃油油品利用效率,推进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替代传统燃油,力争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推进“瓶改管”“瓶改电”,优先保障民生用气。推动城市新区和旧城改造区域开展集中供能试点。鼓励光伏、氢能、浅层地温能、生物质能等应用,推动制氢母站、液氢站、加氢站网点建设,加快构建半小时加氢网络。到2025年,原煤消费量力争控制在500万吨以下,绿氢生产能力达到6000吨以上。
6.全生命周期提升用能效率。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立重大项目招引能耗、碳排、用地预评估制度,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开展全领域节能管理,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方式,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全面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鼓励企业节能改造,实施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在重点领域培育节能降碳标杆企业。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提升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等绿色技术,全市新建数据中心平均电能利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25,将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年的用能单位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利用技术手段错峰用能、开展用能绩效竞赛,持续保持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高压态势。
(三)实施产业降碳强链提质行动
做好“减碳”与“发展”两篇文章,深度调整产业结构,聚焦循环化、清洁化、高效化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建强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
7.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严格执行钢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鼓励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终端化、制品化转型,鼓励使用工业废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鼓励发展低碳水泥等新型建材。促进石化行业开展节能降碳减排技术改造,减少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加快推进其他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激励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瞄准世界先进技术提高能效水平。精细推动工业行业治理,健全“两高”项目全链条管控机制,围绕石化、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分类施策减少排污总量,降低单位产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大力打造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工业企业试点示范。到2025年,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2030年前,力争有条件的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率先达峰。
8.全面壮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建设光伏高端能源装备产业引领区,构建“光储用”高端产业链,形成上中下游适配协调的产业集群。大力发展锂电产业,研发关键材料、锂电池、电池管理与控制系统,推广动力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示范应用,按部署实施“新能源+储能”试点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发展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建设中德合作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标准及测试验证试点示范项目,推动电池、电机、电控设计生产协同配套。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强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品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技术研发,做强碳中和服务。大力发展绿色氢能产业,重点发展制氢研发、氢源制备、氢能储运、氢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延伸发展氢能应用示范和氢能检验认证、咨询服务等,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绿氢之都”。积极布局新型储能,着眼多元储能方式研发,探索压缩空气储能、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储能等新技术路线。到2025年,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规模达到3000亿元以上。
9.大力提升产业发展质效。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构建“芯屏端软智网”生态圈,丰富物联网等新技术运用场景,推动大数据产业基础支撑层、数据服务层、融合应用层全产业发展,布局建设算力基础设施,建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成都)。开展产业功能区数字化提升,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打造一批智能工厂、智慧园区等数字化升级示范,开展汽车、电子信息、智能家居等重点领域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推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产业绿色化低碳化深度融合。围绕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化、高端化升级方向,鼓励制造向前端研发设计和后端用户服务延伸,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新建产业园区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产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强化循环化设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循环化改造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实现循环化改造全覆盖。推进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和“无废城市”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健康发展,推进退役动力电池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推进餐厨垃圾、污水等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万兴环保发电厂(三期)等项目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县域垃圾分类处理中心,提高全社会资源利用率。到2025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7%。
(四)实施交通体系绿色转型行动
聚焦交通运输重点碳排放源,减碳与便民同向而行,聚焦市民出行和货物运输两个结构调整,围绕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运输体系,加快建设低碳化、高效化、立体化多层次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11.推动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加强交通资源规划统筹,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坚持“轨道引领,公交优先”,着力构建“轨道+公交+慢行”绿色交通体系,深入推进宝成等铁路公交化改造,加快成资、成德、成眉等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轨道交通为中心全面强化“轨道+公交+慢行”融合发展与高效衔接,加快绿道等慢行系统建设,力争到2025年,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里程达到850公里,铁路公交化运营里程达560公里,建成1000公里自行车骨干网络,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2%以上、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色出行比例达70%以上。加快构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到2025年,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7万个以上,力争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公路客运枢纽站充(换)电设施实现50%覆盖。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在绕城高速等协助打造车路协同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绿色服务区。
12.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运输工具。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老旧交通运输装备,建设若干低碳交通示范区,推广实施分区域、分时段、分标准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实施机动车辆电动化替代计划,持续提升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电动汽车比例,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达到80万辆,力争达到100万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不含摩托车)达到40%左右,主要港口港作机械、物流枢纽、园区和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全面实现电动化。推广智能交通,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到2030年,营运车辆换算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下降10%左右,交通运输碳排放量增速逐步放缓。2030年前,力争交通运输领域石油消费达到峰值。
13.构建绿色高效的货物运输体系。深入推进货物运输结构调整,推进物流园区等集疏运铁路专用线建设,促进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到2025年,铁路单元化、集装化比重超过70%。实施空港、铁路港岸电设施建设,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推动港口大宗货物采用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等绿色运输方式,创新货物
工信部征求智能网联汽车车载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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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汽车倒车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其中有1项智能网联汽车推荐性标准入列征求范围内,详细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车载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面向垂直行业的5G专网覆盖测试方法》等196项行业标准、《超硬磨料 人造金刚石技术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外文版项目和《汽车倒车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3),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邮编:100804

 

附件:
1.《面向垂直行业的5G专网覆盖测试方法》等196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超硬磨料 人造金刚石技术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外文版计划(征求意见稿)
3.《汽车倒车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4.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3月22日
 
交通部: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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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4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充电基础设施方面,《2024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明确:1)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布局、加密设置,新增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充电停车位5000个,持续提升公路沿线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2)继续实施开展水路客运服务提升行动:新改建一批水上客运场所(含客船及港口客运站等)的卫生间、空调系统、母婴室、老年人或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出行设施、候船廊桥或遮雨棚、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便民配套服务设施;在实施水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航线,改造一批电子船票售票系统和港口客运站验票设备,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应用;推动重点水域省际客运航线联网售票系统提供网上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服务。

 

 

 

 

2024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

 

2024年,交通运输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实施11件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

 

1.改造农村公路危旧桥梁4000座

主要目标:提高农村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改造农村公路危旧桥梁4000座。

 

2.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万公里

主要目标:提高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万公里。

 

3.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目标:加大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布局、加密设置,新增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充电停车位5000个,持续提升公路沿线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4.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

主要目标:扩大出租汽车电召或网约车“一键叫车”服务覆盖面,基本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加快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推广应用,新打造敬老爱老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500条。打造20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品牌线路,优化站车环境,推动出入口和换乘设施优化改造,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群体提供安全便捷温馨的乘车环境和服务。

 

5.全面提供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办理使用服务

主要目标:拓展经营许可证有关业务网上办理服务,实现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业务办理全覆盖。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生成电子证照超1500万张。依托道路运输电子证照、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等提供“亮证亮码”、扫码核验等服务,实现电子证照跨区域互信互认。

 

6.基本实现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全覆盖

主要目标:全面实现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实名证件网上购买电子客票,实名制管理的定制客运线路、二级以上客运站电子客票覆盖率达99%。在全国培育形成20个以上旅客联程运输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旅客联程运输服务质量。

 

7.开展货车司机“平安守望”行动

主要目标:组织各地灵活采取购买保险、“先行垫付”、加大视频监控力度等形式,为货车司机在全国所有高速服务区停车休息创造安全环境。基本实现重型载货汽车驾驶员和家人共享车辆行驶状态,守望平安行车。

 

8.开展交通运输新业态出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主要目标:巩固降低过高网约车抽成比例效果,增强网约车司机获得感。持续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网约车驾驶员、车辆许可发放数量较2023年增长超过15%。大力推动出租汽车“司机小站(驿站)”等综合服务设施,解决出租汽车司机“就餐难、停车难、如厕难”问题。加强中小学生城市交通出行服务保障,开通通学公交线路500条,督促网约车平台优先保障高峰时段起讫点为中小学校的约车出行需求。

 

9.开展水路客运服务提升行动

主要目标:新改建一批水上客运场所(含客船及港口客运站等)的卫生间、空调系统、母婴室、老年人或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出行设施、候船廊桥或遮雨棚、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便民配套服务设施;在实施水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航线,改造一批电子船票售票系统和港口客运站验票设备,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应用;推动重点水域省际客运航线联网售票系统提供网上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服务。

 

10.推动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

主要目标:重点推进长三角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运行区域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船舶“一次报告、全程通行”,年服务船舶10万艘次;实行长三角区域重点船舶“直进直靠、直离直出”,年服务船舶2000艘次;实行锚地使用“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统一反馈”,年服务船舶10万艘次。逐步试点应用至环渤海等其他重点区域。

 

11.实现船舶检验全国“通检互认”

主要目标:优化完善现有船舶检验机制,实施船舶可由营运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新型船舶检验制度,为船东提供高效、便利的船舶检验服务,减轻船东船舶检验负担。


 
国家能源局:稳步开展氢能试点示范,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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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氢能方面,《意见》明确:1)强化能源行业节能降碳提效:深入探索火电掺烧氢、氨技术,强化试点示范。


2)加快培育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跟踪评价,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产业进步。编制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氢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稳步开展氢能试点示范,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拓展氢能应用场景。


3)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链合作:推进与沙特、阿联酋等国共同筹建中阿清洁能源合作中心,加强在氢能领域的务实合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规划〔20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
2024年3月18日

 

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放在首位。持续巩固“电力稳定可靠、油气底线可保、煤炭压舱兜底、新能源高质量跃升”良好态势。保持能源生产能力合理弹性,强化储备能力建设,坚守安全生产底线,有效应对能源安全风险挑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能需求。
坚持积极有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深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落实双碳目标,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着力加强供需协同,强化系统消纳,保持清洁能源高质量较快发展势头。
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深入实施能源技术装备补短板、锻长板、拓新板,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强化优势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坚持以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发展活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深化油气市场体系改革,不断提高能源治理效能。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三)主要目标
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9.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稳产增产,原油产量稳定在2亿吨以上,天然气保持快速上产态势。发电装机达到31.7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9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持续提升。
能源结构持续优化。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天然气消费稳中有增,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9%左右,终端电力消费比重持续提高。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取得新成效。煤电“三改联动”持续推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取得新进展。
 

二、持续夯实能源保障基础


把能源安全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持续巩固提升油气产量,保持煤炭产能合理裕度,增加战略储备和调节能力,强化区域协同保障,筑牢能源安全保障的根基。
强化化石能源安全兜底保障。深入研究实施油气中长期增储上产发展战略。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推进老油田稳产,加快新区建产,强化“两深一非一稳”重点领域油气产能建设。有序推动炼油项目改造升级。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工程。加强油气管道保护。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推动已核准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建煤矿项目尽早投产达产,核准一批安全、智能、绿色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保障煤炭产能接续平稳,在安全生产基础上,推动产量保持较高水平。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加强煤炭运输通道和产品储备能力建设,提升煤炭供给体系弹性。
提升电力系统稳定调节能力。印发实施指导火电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煤炭、煤电一体化联营,合理布局支撑性调节性煤电,加快电力供应压力较大省份已纳规煤电项目建设,力争尽早投产。推动退役机组按需合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在气源有保障、气价可承受、调峰需求大的地区合理规划建设调峰气电。深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升配电网支撑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强化迎峰度夏、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警,“一省一策”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加大供应紧张和偏紧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优化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布局。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强化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政策措施。压实地方、企业责任,推动电力需求侧资源参与需求侧响应和系统调节。
提高区域协同保障能力。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能源规划落地实施,支持东北等地区能源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政策机制,推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陕北—安徽、甘肃—浙江、蒙西—京津冀、大同—天津南等特高压工程核准开工,加快开展西南、西北、东北、内蒙古等清洁能源基地送出通道前期工作。强化蒙东与东北主网联网,推进华北特高压交流电网向蒙西地区延伸加强,提升西北省间通道输电能力,建成华中特高压骨干网架。加快推进西气东输四线、川气东送二线、中俄东线南段、虎林—长春等干线管道建设。持续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三、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高质量发展


深入落实双碳目标任务,多措并举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优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以能源绿色发展支撑美丽中国建设。
巩固扩大风电光伏良好发展态势。稳步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动项目建成投产。统筹优化海上风电布局,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发展。做好全国光热发电规划布局,持续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在条件具备地区组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开展全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水电核电开发建设。编制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制定长江流域水电开发建设方案。有序推进重大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安全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建成投运山东荣成“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号机组、广西防城港“华龙一号”示范工程4号机组等。
持续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印发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落实到重点行业企业,以消纳责任权重为底线,以合理利用率为上限,推动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绿证全覆盖和应用拓展,加强绿证与国内碳市场的衔接和国际认可,进一步提高绿证影响力。修订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持续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提升试点工作。研究光伏电站升级改造和退役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抽水蓄能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深化能源利用方式变革


适应经济社会清洁化、低碳化发展趋势,加大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替代力度,协同推进能源产业节能减污降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持续推动重点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深入推动交通用能电气化,持续优化城市、公路沿线和居民社区充电网络,加大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创建一批充电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探索开展车网双向互动。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因地制宜推进超低排放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和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逐步发展电力、工业余热、核能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推动具备条件的清洁供暖项目稳妥有序实施。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推动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发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转型发展。
强化能源行业节能降碳提效。持续推进煤炭开发节能降碳,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大力建设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示范项目。继续实施煤电“三改联动”,稳妥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探索火电掺烧氢、氨技术,强化试点示范。加强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炼油企业的用能管理,开展炼油行业节能降碳典型案例汇编,引导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能效。推进煤炭、油气行业与新能源融合发展,降低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支持煤制油气项目与新能源耦合发展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规模化示范应用。加大能源资源与伴生矿产协同开发技术研发力度。
加快培育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跟踪评价,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产业进步。编制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氢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稳步开展氢能试点示范,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拓展氢能应用场景。稳步推进绿色清洁液体燃料发展,有序推动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抓好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施低碳零碳改造,推广综合能源站、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实施新能源微电网、微能网、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应用等示范工程。
 

五、推进能源技术创新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强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提升能源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持续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扎实推进“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项目落地实施,做好后续跟踪评价。加强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落实研发任务,强化日常监督考评。以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兴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发展为重点,统筹研究设立一批能源行业标委会,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提高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水平,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能源技术标准高水平走出去。
加快能源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依托能源领域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关键技术装备创新,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和评定,加快示范应用。做好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任务调整,确保示范任务取得实效。持续推进核电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科技创新2030—“智能电网”重大项目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氢能技术”等能源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深入论证煤炭、油气等领域重大科技项目。
促进能源新技术应用示范。组织开展能源数字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总结全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成效,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实施首批国家能源核电数字化转型技术示范项目。探索推广虚拟电厂、新能源可靠替代、先进煤电、新型储能多元化应用等新技术。
 

六、持续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健全完善能源法治体系,持续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加大能源监管力度,加强能源电力安全治理,不断提升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健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能源法》,加快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推动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
内蒙古丨购买符合要求的充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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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1)购买符合要求的充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万元,购买符合要求的换电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4.5万元,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出租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2)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3)交通运输厅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对应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注意事项方面,《实施细则》明确:


1)政策有效期,自治区补贴政策持续到2026年底,有意向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经营者注意时间节点。
 

2)抓住政策机遇,新能源汽车运营成本和车辆售价不断降低,自治区各地充换电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很多地区车辆“充换电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广大经营者和司机需抓住政策机遇,积极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
 

3)提前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可再多得5000元,如在车辆报废期提前1年以上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每车再多补贴5000元。

 



 

为促进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推广应用,积极响应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更好适应行业发展,经研究对《“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十四五”期间对我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支持信息化管理,包括: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以下简称“线上申报审核”)、新能源巡游车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以下简称“运行监测”);以及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绩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由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发展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第四条 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
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章 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技术条件
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
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实际以充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公车公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同)一次性补贴。
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或“车电分离”),实际以换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一次性补贴。
在推广应用周期内,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的,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2022年8月25日的(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2﹞618号的印发日期),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之前,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
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的2倍(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换电站电池充满后安装在车辆上,在15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实际可行驶里程与显示可行驶里程比例不低于70%,或电池实际充满的电量与理论充满值比例不低于70%;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安装能够动态识别等候排队车辆数的监控系统,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或电量计算,不高于使用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相对稳定。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在满足为新能源巡游车换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车辆提供换电服务。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
4.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符合自治区相关要求。
5.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
6.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7.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三)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3.交通运输厅结合“运行监测”平台,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交通运输厅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如考核标准调整则由交通运输厅另行发文。
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线上申报审核”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新能源巡游车的运营等数据要统一接入我区“运行监测”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质量。换电站建成运营1个月内,建设运营单位要向“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完成数据对接传输,逾期未申请或数据对接不符导致超期的,不得申请当年建设和运营补贴。未接入“运行监测”平台的不予认定为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不得申请相关补贴。
第十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列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5000元/辆、200元/千瓦。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300辆(含),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换电示范项目,除其他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运营企业200万元。换电示范项目满足以下要求:
1.以车辆行驶证日期为准,18个月内投放不低于300辆(含)新能源巡游车,投放的所有车辆统一车型品牌并满足《细则》要求的车辆技术条件。鼓励车辆使用抗低温电池等设备。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由运营企业全资建设、控股,每100辆车至少配套一座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每个换电站电池不低于20块并由运营企业购买持有。
3.投放的所有车辆与换电站签订换电协议或合同,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整体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
4.有完善的应对措施,确保车辆和换电站在低温等异常气候下能够正常运营;换电站无严重的服务质量、群体投诉、舆情等问题。至少在两个一二线城市有成熟的发展模式。
5.符合管理部门其他要求。
满足要求的由换电站运营企业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进行公示。换电示范项目采取“先报先得”,全区换电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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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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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