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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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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告第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5月9日
南充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
1)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由专业运营商在固定场所集中建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有偿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应满足“充换电设施应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类型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单枪、双枪及多枪桩均需满足3台要求)”等相关条件。
2)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工作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
3)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并按要求接入“川逸充”APP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供电企业,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规范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与管理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川发改办〔2023〕542号)及《南充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南发改能电〔202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明确以下工作要求,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由专业运营商在固定场所集中建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有偿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企业应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第十九条及相关规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应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数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二)经营场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自建场地应提供产权证及用地红线图;租赁场地应提供产权证、用地红线图及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还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三)充换电设施应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类型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单枪、双枪及多枪桩均需满足3台要求)。设施应具备合格证明、CCC认证等资料,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
二、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并按要求接入“川逸充”APP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三、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工作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跨县(市、区)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为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自规部门负责审核场站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审图单位审查场站建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市监部门负责审核充电设施计量、CCC认证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审核场站建设是否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市貌相关要求;供电企业负责审核电网接入条件,并落实报装接电及电价执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属地相关事项,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指导。
四、在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备案后,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依职责对项目设计、安全、电网接入等开展指导,一次性告知建设要求。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经审核合格的,各部门在《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市发改委不再逐一出具。
五、供电企业应将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重点工作,优化电网接入流程,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提供优先接入支持。对提交项目备案表、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文件等材料,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运营企业,供电企业2030年前对其从投运时间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相关业务须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供电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能源局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
2026年4月23日
财政部下达2026年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662万元
1)202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情况:核定推广数182733辆,核定补助资金330644万元,扣回预拨资金313982万元,本次下达资金16662万元。
2)2026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情况:涉及15个地区(单位),总计257030万元,其中:北京17858万元;天津1842万元;河北21454万元;山西21961万元;内蒙古2529万元;辽宁707万元;上海18796万元;江苏416万元;浙江3769万元;安徽1021万元;山东2007万元;河南43898万元;广东104934万元;宁夏211万元;新疆15627万元。
3)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情况:涉及23个地区59个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233640万元,其中:河北15840万元;山西万15840元;内蒙古7920万元;辽宁7920万元;吉林万3960元;江苏15840万元;浙江7920万元;安徽15840万元;福建3960万元;江西11880万元;山东11880万元;河南11880万元;湖北11880万元;湖南7920万元;广东11880万元;广西3960万元;重庆万元;四川11880万元;贵州11880万元;云南11880万元;陕西7920万元;甘肃11880万元;宁夏3960万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6号)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8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意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奖励资金申请,现下达你省(区、市)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第四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拨付以及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励资金预拨。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对照你省(区、市)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一批)汇总表
2.202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3.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汇总表
4.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表
5.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新能源汽车)
6.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燃料电池汽车)
7.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
财政部
2026年4月10日
规范L3级以上自动驾驶测试,重庆出台智能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新规
《细则》进一步补齐高阶自动驾驶高速场景测试制度短板,规范L3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高速道路测试全流程管理,以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助力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速自动驾驶技术落地商业化应用。
《细则》从严细化了测试主体、车辆、驾驶人准入门槛,全方位夯实高速测试安全基础。其中,测试主体需配套高速专属测试评价规程、完整风险预案与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经第三方评审合格后方可申报。测试车辆覆盖乘用、商用、专用作业车型,严格区分分级里程,要求L3车辆同批次累计安全里程不低于2000公里、单车不少于200公里;L4及以上单车累计安全里程需达10000公里,均须完成仿真模拟、封闭场地、城市道路前置测试并出具完整报告。
针对高阶自动驾驶风险防控,《细则》提出实行三阶段渐进式测试,从前后配备安全车、保留后方安全车,逐步过渡至无安全车独立测试,逐级验证车辆高速自动驾驶可靠性。同时要求测试驾驶人完成不少于20小时高速专项实操与紧急接管应急培训,全面提升突发状况处置能力,层层筑牢高速行车安全屏障。
在现场运营管理方面,《细则》明确高速测试仅允许科研定型试验,严禁开展示范运营、无人化测试等业态;车辆不得在高速现场调试设备,故障车辆统一由专业救援清障处置。同时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管控,要求企业搭建整车及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网络防护体系,规范软件升级全流程,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等要求,严守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安全底线,定期接受市级安全能力评测。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指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L3级车辆〕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工作,审议相关事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 测试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联合工作小组依据评估报告,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需要的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高速公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测试主体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一)具有针对高速公路场景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二)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三)制定并遵守安全测试责任规章。
第七条 测试车辆要求如下:
(一)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二)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测试车辆须获得重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及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单车累计安全里程不低于10000公里,且应在封闭场地和仿真实验室通过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相应测试,并出具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和里程累计证明;
(三)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测试车辆应在封闭场地、仿真实验室和城市快速路通过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相应测试,并出具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和城市道路测试的里程累计证明,同批次车辆累计安全里程达到2000公里,其中单车里程不少于200公里;
(四)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须提前准备两辆安全车,并各配备一名驾驶人,分“前后安全车”“保留后安全车”“无安全车”三个阶段开展。开展第一阶段测试,须在占用同一车道的测试车辆前后配备安全车;开展第二阶段测试,第一阶段单车累计测试里程应不少于5000公里;开展第三阶段测试,第二阶段单车累计测试里程应不少于10000公里。
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经过不低于20小时的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功能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材料清单如下: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附件1);
(二)针对高速公路场景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三)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四)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五)车辆改装情况说明;
(六)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七)测试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八)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该准驾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十)测试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一)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二)道路测试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8);
(十三)道路测试相关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十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十五)道路测试方案;
(十六)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十七)安全测试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十八)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选取评估报告;
(十九)安全累计里程证明;
(二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附件1);
(二)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三)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四)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五)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六)测试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七)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八)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九)测试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一)道路测试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8);
(十二)道路测试相关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十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十四)城市道路测试方案;
(十五)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十六)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方案;
(十七)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
(十八)城市道路安全累计里程证明(申请高速公路测试前,向属地公安提交);
(十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安全性自我声明及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请流程与《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在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重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应按第七条第(三)项要求开展城市快速路测试并向属地公安提交城市道路安全累计里程证明,方可开展高速公路测试。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开展道路测试前,应当向测试路段交通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二)仅可开展道路测试,不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无人化测试与示范应用等业态;
(三)测试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检查调试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四)测试车辆车队(包含测试车辆及前后保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满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五)测试车辆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最低车速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匝道、立交、拥堵路段除外),如需进行特殊工况和场景测试,须经联合工作小组专项论证同意后开展;
(六)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与道路的日常巡查;对照《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或《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通知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等,可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暂停道路测试活动;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车辆发生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应车辆的道路测试活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信息表》(附件4),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在联合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
第十五条 测试主体在上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计划表》(附件3)。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情况报告》(附件5)。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联合工作小组应对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定期评测。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二)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三)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四)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五)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丨购新车享分档补贴,最高可获8000元
1)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每辆购买价税合计5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000元;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补贴2000元;10万元(含)—25万元(不含)补贴4000元;25万元(含)—40万元(不含)补贴6000元;4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8000元。
2)补贴适用时间:2026年5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3)每位个人消费者,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政策激励引导,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2026年汽车购新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6年5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消费者。
2.政策实施期内,在参与消费补贴活动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政策实施期内,按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个人消费者所购置的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5.该政策补贴不可与渝商务〔2025〕387号、渝商务〔2025〕388号文件明确的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补贴重复享受。
6.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对每辆购买价税合计5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000元,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补贴2000元,10万元(含)—25万元(不含)补贴4000元,25万元(含)—40万元(不含)补贴6000元,4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8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
2.该项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用完或政策期满即止。
3.每位个人消费者,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二、申报补贴渠道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6年5月15日10时至2027年1月10日24时期间,通过经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的重庆市汽车购新补贴申报平台或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跳转至我市汽车购新补贴申报平台,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若未按期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的有效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3.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并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cqsjlcjxfpyjhx/qcgxbt/),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经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的补贴资金代发机构,将提供线上平台供个人消费者查询补贴资金发放状态和在线补正银行卡信息。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政策实施期内,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车主提供合理利率水平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汽车购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市商务委设立汽车购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23—63636981、023—67787709,设立政策咨询邮箱:cqyjhx@126.com,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汽车购新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4月30日
淄博丨加大智能网联汽车、低速无人驾驶等研发创新
1)新能源汽车:聚焦整车引领、乘商并举、链群协同,重点发展新能源SUV、新能源皮卡、轻型载货汽车、专用车等新能源整车制造,加大智能网联汽车、低速无人驾驶等研发创新,做强板簧、电池材料、电机、电控、齿轮等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突破高压电控系统、高效电驱动系统、轻量化复合材料等关键技术,推动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轻量化升级。先进储能。依托高新区齐鲁储能谷,重点发展微控制器(MCU)、电源处理模块、电压传感器等储能器件,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新体系动力电池、混合储能电源等单体、模块及系统,加快推进固态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氟化碳电池、蓄热(冷)储能等技术研发和储能设施建设,突破储能系统解决方案,构建覆盖研发、制造、应用的储能产业体系。
2)新能源制造业建设工程:依托重点企业,围绕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实施淄川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高端制造、淄川区10万辆整车产能整合提升、九强集团年产300万套新能源汽车配件等项目。
3) 推动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深化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协同创新和集成应用。
4)重点实施车规级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重点数字产业项目。
5)加强充电桩等便民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各类充电桩5万个。
6)推动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加快车网互动应用。
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2026—2030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制定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是未来五年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对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篇 发展方位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实现“强富美优”城市愿景的关键五年,必须主动融入全国全省发展大局,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淄博实践新篇章。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四五”时期是淄博发展历程中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锚定“走在前、挑大梁”,聚焦“强富美优”城市愿景,纵深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五个淄博”建设,有效应对世纪疫情冲击和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新征程上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实现良好开局。
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2%,跨过2个千亿元台阶,达到5088.89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5万美元,高于全国、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419.67亿元,年均增长5.47%。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6.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7.7%,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连续五年保持在千亿元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
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构建,落地开工建市以来一次性单体投资最大的产业项目—齐鲁石化鲁油鲁炼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四强”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2%,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氢能及新型储能等产业发展壮大,入选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全市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2.68%,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超过57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25件,我市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连续六年保持全省前列,入选国家创新型城市,跻身国家创新指数和创新能力双“五十强”。人才强市建设扎实推进,新增专业技术人才6.12万人、高技能人才5.2万人,新引进高校毕业生22.6万人,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达442人,入选全省首批人才集聚节点建设城市、全国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创新型企业群体加速扩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达到1752家、2560家,国家级“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达到99家、719家,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达到29家,3家企业获评省长质量奖;新增上市公司12家,总量达到38家、股票40支。省“雁阵形”产业集群达到12个,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达到4个,百亿级产业链达到15条。成功获批淄博(淄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培育黑牛等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3个,建成国家农业产业强镇8个。因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两次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
城市能级实现新提升。现代化交通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济南至高青、沾化至临淄、临淄至临沂、济南至潍坊、高青至商河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全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较“十三五”实现翻倍增长,达到443.4公里,普通国省道通车里程达到936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03万公里。小清河(淄博段)按期复航,高青港区建成运营,城市快速路网串线成环,新增城市道路255公里。城市绿化增量提质,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9.76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11%。智慧城市建设加速推进,累计建成5G基站11146个,全市行政村5G通达率基本实现全覆盖,成功入选国家“千兆城市”,全域列入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实施现代水网建设工程,农村供水规模化率达到96%以上。积极承接“城市出圈”流量效应,打造“淄博文旅”靓丽名片,周村古商城获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增4A级景区7家,我市成为全国消费热点城市。深入推进“五个淄博”建设,“人好物美心齐”的城市品质充分彰显,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
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迭代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累计推出979项改革任务,“有解思维”、“无证明城市”建设等一批改革做法被中央和国家部委在全国推广,省对市营商环境考核连年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成功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入围全国工商联营商环境评价“前10地级市”和“前10最佳口碑地级市”。全市新登记各类经营主体39.6万户,市场经营主体总量达到64.4万户。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成全省领先的市区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高标准完成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获批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获批设立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五年利用外资突破30亿美元,连年入选“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新增国际友好(合作)城市10个。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2个区县跻身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
生态环境实现新改善。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比重达到52.2%,历史性超过煤电。建成和在建新型储能规模达到110万千瓦,新能源消纳能力显著增强。建成7座加氢站,各类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4.28万台。节能减排成效突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万元GDP能耗超额完成省定任务。污染防治效果显著,是全省唯一实现综合指数和PM2.5浓度连续6年改善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指数跃居全省前列,国控断面好Ⅲ水体比例连续4年保持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河湖裸露岸线全面清零,创建国家级、省级幸福河湖38条(个),森林覆盖率达到31.32%,沂源县获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马踏湖荣获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第一名。
民生福祉实现新增进。深入实施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行动,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保持在80%以上。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累计实现政策性扶持创业9.6万人次,新增城镇就业29.8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5万元。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8%。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学前教育省优质园占比提升至82.9%,新改扩建中小学80所,优化整合农村中小学82所,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5个、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县7个。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淄博校区建成投用,淄博职业学院升格为全省首家公办本科职业技术大学,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本”完成教育部实地考察论证。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市中心医院进入全国综合医院绩效监测A等次,3家妇幼保健院获评A+等次,建成名医专家(团队)工作室、名医基层工作站25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博山区创建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区。公共文体服务供给持续加强,新改建城市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110处,新增博物馆33家、各类体育场地1.5万处,淄博体育健儿在国际、国内大赛上捷报频传。强化“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托育机构分别达到187家、264家,养老机构床位达到2.3万张,每千人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79个,我市入选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名单。加强住房保障,交付保障性租赁住房2075套、棚户区安置住房5.8万套、筹建人才公寓3.08万套,改造老旧小区17.6万户,“好房子”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扎实开展严打整治、基层治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等专项行动,获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市,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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