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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两部门: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规划》明确:
1)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更新改造,打造有效满足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网络。提高快充设施占比,有序推进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除海岛、高寒高海拔地区外的农村(县乡)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结合国家主要货运通道布局,沿线建设大功率重卡充电设施。到2030年,充电基础设施总量超过4000万个,大功率充电设施约30万个,形成支撑超过1.1亿辆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能力。
2)积极发展车网融合互动:推进车网互动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构建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全面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有序扩大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范围。完善充电桩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建立健全放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资源参与系统调节和市场交易。到2030年,智能有序充电和双向充放电实现规模化应用,车网互动聚合可调充电规模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
3)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各类分散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削峰和填谷。
未来5年,电动汽车充电将有这些变化:
1)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2)高速公路充电: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更新改造,打造有效满足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网络。
3)农村(县乡)地区充电:实现除海岛、高寒高海拔地区外的农村(县乡)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
4)快充、大功率充电:提高快充设施占比,有序推进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重卡充电:结合国家主要货运通道布局,沿线建设大功率重卡充电设施。
6)充电服务保障:提升居住区充电桩报装接电服务水平,推动实施一批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持续优化充电场站环境,完善收费等信息标识,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有效优化群众充电体验。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对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建设能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未来五年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方向和重点工作,实现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电力先行,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能源强国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到2030年,新型电力系统初步建成:绿色低碳的电力供给格局基本形成,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50%;电力供应能力持续增强,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大幅提升,电力供应充裕度保持合理水平,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用电需要;初步建成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坚强韧性、智能灵活的新型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实现28亿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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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持续推进货车、客车新能源化
《规划》明确:
1)完善新能源车便利通行等措施,推动氢燃料汽车应用,持续推进货车、客车新能源化。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能配套设施,围绕货车、旅游大巴等大型车辆运输起讫点周边及高速公路等运行通道,合理优化布局。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新的内部车辆采用新能源。到2030年,全市货车新能源化率提升至30%,全部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2)交通领域,推进营运乘用车新能源化,推动新增或更新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通勤车、机场大巴基本实现新能源化;累计建设充电桩65万个以上。
3)加快车辆“油换电”,推广大宗货物“公转铁+新能源车”运输模式。
4)推动汽车制造等行业提级创绿。推动汽车维修集群整体绿色提升。
5)深化区域能源合作,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协同发展。
6)建设一批“光储充换检”一体化超充站、车网互动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十五五”时期美丽北京建设规划
美丽北京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是美丽北京建设承前启后、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与高品质生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系统治理、创新驱动、多元共治,让人民群众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积极打造超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典范,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北京智慧。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美丽北京建设取得更大成效。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花园城市初步建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北京更加可感可及。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北京率先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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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丨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规范有序发展
1)总体目标:巩固前期检查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规范行业发展。
2)监管责任:强化县级的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市级负责督促指导。
3)六大常态化措施:
宣贯:持续向企业普及政策法规和违法后果。
协同:联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执法合力。
台账: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内相关企业(生产、回收、利用等)的监管清单。
溯源:督促企业在国家平台及时、准确报送电池流向信息。
举报:公布省、市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检查:县级定期检查,市级专项抽查,重点监管综合利用企业。
执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规范执法(如“扫码入企”),同时要求市州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监管总结。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5〕7号)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巩固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联合检查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现就做好常态化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意义
做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必须守牢的底线工作。各级工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职能职责,切实做好常态化监管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持续巩固联合检查成效,各市州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日常监管的督促指导,共同推动全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规范有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常态化监管基础
1.加强政策宣贯。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持续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及时向相关企业普及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政策要求,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化经营主体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2.健全协同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完善监管台账。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以2026年联合检查为基础,建立健全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经营主体监管台账,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含拆解、破碎、分选、冶炼)、换电服务企业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强化溯源系统运用,动态更新台账信息,及时掌握经营主体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对前期检查中发现但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4.落实溯源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辖区相关经营主体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在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废旧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确保动力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对未按规定报送溯源信息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建立举报渠道。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行业内企业、群众举报废旧动力电池非法移交、拆解、破碎、分选、冶炼或未完成溯源信息报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举报电话:0731-88955372,邮箱:hngxtjnc@126.com)
6.开展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溯源系统提示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各市州工信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抽查。要重点加强对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监管,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常态化监管工作,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工信部门要及时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检查列入本单位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有关要求,遵守检查程序和“扫码入企”规定,规范使用检查文书,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程序合法。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监管工作,不得越权执法、违规执法。
3.定期报送情况。各市州工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常态化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作建议等内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门丨规范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
《征求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界定功能型无人车的定义(无驾驶座/舱/人、低速电动轮式,用于物流、环卫、巡逻等),规定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范围,确立“安全第一、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统筹推进”的工作原则。
2)组织管理:建立市级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市工作专班),明确交通、工信、公安、城管、邮政等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要求各县(市、区)按“全域全时开放+负面清单”划定道路(区域),并允许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申请条件:规定测试与示范主体的资格(法人单位、具备研发/运营能力、有民事赔偿能力、远程监控、安全制度、数据安全等),明确安全员的资质要求(驾驶证、无严重违法记录、培训合格等),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技术条件(尺寸限值、限速、双模式切换、数据记录与监控功能等)。
4)申请流程:列出申请材料清单(含测试报告、方案、保险、安全声明等),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评审、核发通知书的时限和流程,明确初次及增加车辆所需的道路测试里程/时长要求,并说明延期、变更等操作规则。
5)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规定无人车通行参照非机动车规则,明确禁行区域(高速、高架、陡坡等)和行驶要求(悬挂标识、非机动车道优先、避让行人、服从交通指挥等),列出可暂停或撤回资格的情形,并设立监管失误的容错免责条款。
6)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明确事故责任认定依现行交管法规执行,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主体补足;发生事故需立即停止、报警、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按责任归属决定是否暂停或恢复活动。
7)附则:规定与国家、省文件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上级规定,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江门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无驾驶座、无驾驶舱、无驾驶人员,搭载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主要用于物流配送、环卫作业、安防巡逻等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低速无人配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低速无人巡逻车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是指已完成功能型无人车检测项目和封闭测试场的测试,准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指定道路(区域)进行的功能型无人车空载与载物运行活动。
第三条 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共同组建江门市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和指导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负责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运输领域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实施、监管与投诉处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促进功能型无人车制造产业技术发展与产品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交通违法、事故处理与道路交通投诉处理;负责功能型无人车在安防巡逻领域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实施、监管与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功能型无人车行驶的开放道路(区域)和时段。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环卫领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活动的实施、监管与投诉处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领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活动的实施、监管与投诉处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职责任务,根据“市工作专班”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活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域全时开放+负面清单”原则确定本辖区内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道路(区域);负责辖区内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日常运行监管工作;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无人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本地区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及产业发展工作。
第七条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活动涉及的专家论证、安全认证、过程跟踪、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及相关信息公布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的第一责任主体。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功能型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运营服务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活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备对功能型无人车实时远程监控、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负责车辆运营及应急处置的安全保障团队;安全保障团队应当包括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
(七)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护功能型无人车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保证功能型无人车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员是负责监测功能型无人车行驶状态并在异常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依法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五)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六)无严重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影响操控安全的疾病;
(七)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功能型无人车操作及接管相关知识,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力,能够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无人车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视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功能型无人车应当具备限速功能,能够实现在0—45km/h的速度区间内稳定匀速行驶;
(三)外廓尺寸长度小于等于4.5米、宽度小于等于1.5米、高度小于等于2.2米。
(四)通过封闭测试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五)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功能型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六)具备数据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以下状态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30日。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交通事件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的安全员和功能型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测试项目见附件1)的相关报告;
(四)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目的、道路(区域)、站点、时间(包括商业示范应用周期和通行时段)、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功能型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处置方案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材料;
(六)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八)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2);
(九)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
(十)商业示范应用功能型无人车在拟进行商业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已完成道路测试的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因测试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证明;
(十一)在其他省市完成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的主体将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提交至对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实施确认:
(一)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材料完整规范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并视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评审,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确认通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核发《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4),同时抄告市公安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地县级人民政府。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可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延期申请书(附件5)。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初次申请商业示范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或在其他城市已进行商业示范应用活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商业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累计不
国标委公示《汽车智能座舱仿生测试设备技术规范》等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座舱仿生测试设备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项目《汽车智能座舱仿生测试设备技术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渝微电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5个月;标准类别:产品。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座舱内测试用仿生测试设备通用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座舱测试用仿生测试设备。
主要技术内容:通用要求(电磁兼容、外观、动作、生物特征、仿真要求以及传感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方法)。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国际方面,智能座舱现有人机交互相关标准主要由UN ECE WP.29以及ISO/TC22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下辖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相关标准包括:ISO 15008、 ISO 19206用于评估感知功能的测试目标物系列标准等,目前相关的国际标准主要涉及人机交互规范或车外主动安全测试评估目标物,并未涉及座舱测试仿生测试设备相关内容。国内已开展了部分汽车座舱仿生测试设备的相关研究,发布GB/T 41797-2022《驾驶员注意力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CQC 1653-2020《疲劳驾驶预警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等,以上标准对座舱仿生测试设备的尺寸、动作、精度、活性点、皮肤色纯度与反射率提出了要求。 总的来看,汽车座舱仿生测试设备标准落后于座舱交互测试技术发展,国内外目前对座舱仿生测试设备的性能、功能进行系统性梳理,缺乏针对生物识别、感官模拟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产业方面:国内汽车座舱测试用仿生测试设备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但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该标准的制定能够推动汽车座舱测试技术的进步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的升级,如传感器制造、软件开发、材料研发等,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国家标准项目《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旺达再生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2个月;标准类别:基础。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包(组)、模块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作业程序及存储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车用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的蓄电池包(组)、模块的拆解,不适用于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单体的拆解。
主要技术内容:
1. 优化总体要求章节,调整拆解企业资质相关表述,删除冗余举例内容,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表述的一致性;升级机械 / 自动化拆解要求,强化自动化、智能化拆解装备的配置要求,提升拆解过程的本质安全水平。
2. 完善场地环保要求,在原有废水处理要求基础上,补充废气收集与净化处理系统的相关规定,强化拆解过程的全流程环保管控。
3. 调整安全要求相关内容,明确本标准全流程安全要求与《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补充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等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4. 完善术语和定义章节,补充无模组动力电池(CTP)、底盘一体化动力电池(CTC)2 项核心术语定义,为新型电池结构拆解规范提供定义支撑。
5. 修订作业程序章节,调整原标准 “蓄电池包(组)- 模块 - 单体” 的固定作业程序,新增无模组结构(CTP)、底盘一体化(CTC)等新型电池结构的专项拆解规范与全流程作业要求,填补现行标准的技术空白。
6. 升级预处理阶段的放电技术要求,补充绿色、环保型放电方式(如放电能量回馈电网技术)的推荐要求,明确严禁采用粗放式的盐水放电方式,限制直接电阻放电方式的使用,推动拆解过程绿色低碳化。
7. 完善溯源与信息化管理要求,更新预处理阶段追溯信息管理相关条款,明确要求追溯信息采集与上报需与国家最新的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及 《道路车辆 动力蓄电池产品标牌标签及电子标识的信息》 的数据接口规范相统一,完善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技术要求。
8. 更新安全与管理章节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补充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相关要求,确保与现行国家环保标准体系协调一致。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国内情况: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与消费国,也是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规模最大的国家。GB/T 33598-2017 是我国首个、也是目前行业核心执行的车用动力电池拆解领域国家标准,实施以来为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了核心基础。目前国内动力电池技术已进入快速迭代期,CTP、CTC 等新型集成结构已成为整车与电池企业的主流技术路线,占比持续提升,现行标准已无法覆盖新型电池结构的拆解技术要求;同时,国内对拆解过程的安全生产、环保管控、自动化水平要求持续升级,行业内整车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均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修订需求,起草单位已完成大量新型电池结构的拆解试验验证,积累了完整的试验数据与行业实操经验,为标准修订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目前国内尚无覆盖 CTP、CTC 新型电池结构拆解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标准的修订将填补该领域的技术空白。
国际情况: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尚未发布专门针对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的国际标准,欧美、日韩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环保法规、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法规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提出总体管控要求,未形成系统性、全流程的拆解技术规范,也未针对新型电池结构制定专项拆解技术要求。本标准的修订,将持续保持我国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领域的国际领先性,为后续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中国经验与技术参考。 GB/T 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废旧车用动力电池拆解作业流程、提升拆解安全水平、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该标准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实践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得到广泛参考,对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产业发展,标准核心技术内容需结合产业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更新。 本标准立项经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全体委员投票,3/4以上委员通过,同意立项。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3部分:装卸搬运规范
国家标准项目《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3部分:装卸搬运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等。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5个月;标准类别:管理。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装卸搬运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作业要求、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装卸搬运操作。
主要技术内容:
1、一般要求:装卸搬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动力电池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搬运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装卸搬运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消防条件。
2、作业要求:装卸前准备、装卸操作、装卸后处理等。
3、安全要求:装卸搬运过程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防护眼镜等。 发生电池漏液、起火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对装卸搬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装卸搬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池电解液泄漏;对泄漏的电解液应及时进行收集和处理。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4部分:存储规范
国家标准项目《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4部分:存储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等。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管理。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存储过程的一般要求、存储场地、存储分类、标记和管理及安全防护及污染控制。本标准只适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镍氢动力蓄电池的存储要求,其他蓄电池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
1、一般要求:存储过程的应符合的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储场地的一般性要求及动力蓄电池的状态要求;
2、拆解前、后的存储::根据动力蓄电池的种类及拆解后各部件的属性,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采用相应的存储方式;
3、存储设施:针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特性,对贮存空间、地面、配套设施提出相应要求;
4、存储的方式: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存储;
5、存储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5部分:收集规范
国家标准项目《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5部分:收集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等。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管理。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收集的总体要求、分类要求、收集要求和安全环保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及单体的收集,消费、储能等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的收集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铅酸电池的收集。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目前,针对车用动力电池管理规范已有相应的标准体系,目前已发布:GB/T 38698.1-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2-2020《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共计2份标准,涵盖废旧车用动力电池的包装、运输、分类和临时贮存。 本标准是作为该标准体系的最新部分,明确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的归属,规定了从用户到回收服务网点或废旧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废旧电池收集规范,是对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的补充。
重庆高新区丨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区
《纲要》明确:
1)支撑建设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之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全力推动商用车产能升级,做大定制化、改装专用车产业规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新能源商用车全栈技术研发,促成企业间代工生产长效机制,打造智电商用车定制产业集聚区。紧抓城市物流电动化与“最后一公里”无人配送转型机遇,通过开放特定区域路权、策划示范运营线路,加速无人物流车规模化生产与智慧运营落地。强化“车路云一体化”场景培育和开放,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区。集聚汽车零部件企业,重点招引具备国产化替代产品及多主机厂配套能力的汽车零部件项目,提升核心零部件配套能力。到2030年,逐步建成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重要承载地,新能源商用车产销量达到20万台。
2)重点技术攻关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新能源全地形车、车规级无人物流车及镁合金应用技术智造,预计到2030年汇聚3—5家高能级研发主体。聚焦“车路云一体化”、汽车检测,争取到2030年打通多项“车路云一体化”关键技术链路。重点攻关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智能化软硬件系统,争取到2030年研发一批智能驾驶系统产品。
3)产业重点领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领域,以新能源商用车研发、生产及运营为核心,重点拓展特种专用车、无人配送车等高附加值细分领域,做大定制化、改装专用车产业规模,推进无人配送商用车规模化量产。智能网联领域,构建涵盖末端配送、环卫清扫、出行服务等多元场景的“研发—测试—制造—运营”全产业链闭环体系。汽车零部件领域,重点强化车规级芯片与模组、智能座舱人机交互模组、车载传感器与感知融合单元、域控制器底层硬件与区域控制器等配套能力,推动“芯屏算网”深度融合。
4)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服务于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的轻量化合金、车用复合材料等先进车用新材料,推动新材料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5)培育智慧零售与消费新场景,布局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
6)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及KD件等高附加值业态。
重庆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2026—2030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主要阐明“十五五”时期重庆高新区的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是重庆高新区发展的宏伟蓝图,是重庆高新区人民的共同愿景。
第一篇 新时代新阶段新起点
全面提升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的能力和贡献度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重庆高新区必须紧抓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重要引擎、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等机遇,以发展破难题、以改革增动力、以创新求突破,通过“十五五”培育提升、成长壮大,为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章 “十四五”发展成效
五年来,重庆高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以“一城多园”模式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的战略要求,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机遇,认真落实市委关于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部署要求,紧扣市委赋予的“科产城融合发展功能片区”“科创极核”等使命任务,坚持以科产城融合发展为路径,聚焦科学主题“铸魂”,做强现代产业“固本”,面向未来发展“筑城”,深化改革开放“赋能”,推动科创核心承载区辨识度持续增强、现代化新重庆的重要引擎作用日益彰显。
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攀升。地区生产总值由2021年588.55亿元增至2025年912.5亿元,2025年增速达到6.8%。固定资产投资额由380亿元增至591.1亿元,年均增速13.93%,投资强度及密度全市第一,成为全市投资体量超过550亿元的六区之一。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126家,规上工业产值达到2619.2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7%,是全市工业规模超2500亿元的五区之一。国家高新区综合排名由41位提升至25位。
创新动能加速积蓄。紧扣全市“416”科技创新布局和市域科创走廊建设要求,科技创新整体效能全面跃升。强化关键技术攻关,探索“企业出题、政府立题、高校答题、市场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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