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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
项目编号:GQCAQZQ0160-2024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性质:强制
制修订:制定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基础雷管》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
1.《基础雷管》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
3.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2月4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5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5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各乘用车企业: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53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64号)有关要求,各乘用车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积分预报告。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开展2025年度预报告的收集与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乘用车企业应登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预报告内容,下载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再通过平台上传扫描后的PDF版本文件。
2025年度积分预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4年12月2日
交通部: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现代化产业的运输服务保障措施
物流业是实体经济的"筋络",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物流成本工作。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必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交通物流是推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关键领域,发挥着先导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紧紧围绕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美好愿景,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经过持续努力,我国建成了全球最大的高速铁路网、高速公路网、邮政快递网和世界级港口群,综合交通网络总里程超过600万公里;2023年全国货运量达到556.8亿吨,邮政寄递业务量完成1625亿件,交通物流运行质效稳步提升。
近日,交通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分领域实施方案,构建了"1+5"政策框架体系。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聚焦一个目标,围绕两个服务,推进五方面任务",全力推进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支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聚焦一个目标":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取得显著成效,全力支撑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力争降低至13.5%左右。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较2023年增长10%左右,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左右。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将更加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运输结构调整、多式联运发展等方面将取得新的突破,交通物流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
"围绕两个服务":一是服务实体经济,紧密结合实体经济物流需求和模式变革,以高效的物流链做强产业链、重塑供应链、提升价值链;二是服务人民群众,紧紧围绕畅通国内消费循环,提升物流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推进五方面任务"主要包括:
一是聚焦"促融合",推进交通物流与上下游各环节一体化发展。支持交通物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衔接融合。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现代化产业的运输服务保障措施。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交通物流企业。
二是聚焦"调结构",持续深化运输结构调整和多式联运。组织实施优化运输结构攻坚工程,持续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铁路专用线进港区、进园区、进厂区。推进多式联运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培育新型物流集成商发展。
三是聚焦"强网络",加快交通物流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优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布局,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铁路货运网络工程,完善普速铁路网络和重载铁路,推进实施国家内河水系联通工程,持续优化"西煤东运""北煤南运""北粮南运"等多式联运系统。加快补齐城乡物流末端短板。
四是聚焦"促改革",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的交通物流大市场。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促进道路货运高质量发展,加大对航空货运空域时刻资源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机制,稳步推进交通物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五是聚焦"优服务",推动智慧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加快交通物流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无人车、无人机在重点区域示范应用。创新高铁快运、共同配送、农村客货邮融合等物流组织新模式。加快推动标准化、轻量化、厢式化、智能化物流装备应用。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立足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交通物流数智化发展,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完善全自动化码头、低空物流、网络货运等标准规范,有序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示范应用,加强交通运输智慧物流标准协同衔接,促进数字技术与交通物流各场景的深度融合,培育交通物流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助力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海南丨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 可申领2.7万元/辆补贴
1)补贴对象:在海南省内购买且注册登记为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新车车辆所有人,申报须符合我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补贴要求,并同时满足车辆通过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等方式,可核算车辆里程和充电量;补贴资金发放前,车辆未过户(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等相关条件。
2)运营服务补贴及标准: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2.7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0.9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运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1.8万元、0.7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新能源城市环卫车(以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按中重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7万元、1.8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3)充电费用补贴及标准。个人及其他领域车辆(不含已申请运营服务补贴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充电量达到2000度(含)以上每辆可申领1800元的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350元的充电费用补贴。运营服务补贴、充电费用补贴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关于办理海南省2024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通知
琼工信汽车〔2024〕290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根据《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现将办理2024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海南省内购买且注册登记为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新车车辆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所有人,下同),符合我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补贴要求,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车辆通过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等方式,可核算车辆里程和充电量;
2.补贴资金发放前,车辆未过户(即未办理车辆转让);
3.车辆所有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均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
二、补贴要求
(一)运营服务补贴及标准
1.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2.7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0.9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2.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运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1.8万元、0.7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3.新能源城市环卫车(以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按中重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7万元、1.8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二)充电费用补贴及标准
个人及其他领域车辆(不含已申请运营服务补贴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充电量达到2000度(含)以上每辆可申领1800元的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350元的充电费用补贴。
(三)运营服务补贴、充电费用补贴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办理要求
(一)办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方式:车辆所有人在“海易办”移动端和电脑端,实名认证注册账号(个人或单位企业),选择“海易兑”应用进行办理。
1.个人所有人:进入【2024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个人】办理界面,按照系统提示,授权并确认提交车辆所有人名下的开户银行、账户等信息。
2.非个人所有人:进入【2024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非个人】办理界面,按照系统提示,授权并确认提交单位或企业名下的开户银行、账户等信息。
具体操作请参阅《海南省2024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个人(非个人)办理指南》(详见附件)。
四、资格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办理人的授权,通过省税务、公安等部门查询并核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组织开展“确认资格符合——确认车辆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周期性核算里程/充电量”等审核工作。办理人可登陆“海易办”,选择“海易兑”应用查看审核进度。
五、补贴发放
(一)个人车辆所有人充电费用补贴以分阶段方式发放。即个人车辆所有人符合上述相关条件,按车辆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第一阶段1350元的充电费用补贴;按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充电量达到2000度(含)以上,且车辆未过户(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的发放第二阶段450元的充电费用补贴。
(二)运营服务补贴和非个人车辆所有人充电费用补贴以核算车辆里程或充电量达标的先后顺序,将审核通过后的补贴名单分批次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六、相关说明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落实推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销售至我省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省监管平台,并确保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车辆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连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伪造、篡改数据等手段协助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协调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确保数据按要求接入,回应消费者咨询;汽车销售企业虚开、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协助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汽车销售企业协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接省监管平台后提供,车辆所有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情况。
(五)车辆所有人应认真核对,确保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准确,因关注度不足造成办理补贴逾期等情况、导致无法享受补贴,车辆所有人自负责任。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补贴范围。
(七)车辆所有人如需咨询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通过“海易兑”平台查询,或致电咨询。补贴办理咨询电话:0898-66280953,“海易兑”操作咨询电话:0898-60827008。咨询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6日
广州丨各级财政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 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
2)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我市氢能产业体系,支持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加快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规模安排氢能产业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提升氢气供应能力
鼓励氢能企业积极探索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及与氢气供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形式,有效降低氢气采购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加快推进全市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生物质气化与裂解制氢、天然气重整制氢。支持发电企业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市级财政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加氢站运营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广州市申报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未获国家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项目定额支持1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联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攻克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推动规模化应用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级、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对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九、支持制造业项目落地
对氢能产业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氢能产业立项投资额或总投资1亿一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首台(套)应用
定期修订《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省、市两级奖励总额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的50%。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在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车辆示范运营
按照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亿元,每年根据年度申报数量、当年剩余额度动态调整每公里补贴标准。如需调整补贴标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实施交通绿色替代
鼓励本市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作业车、物流运输车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在环卫、混凝土、渣土、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市、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或物流项目应积极使用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物流运输车辆参与运输作业。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汽车租赁等形式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广州环投集团)
十三、优化车辆通行环境
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应用于非重点工程时,经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重点工程余泥运输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可在10:00至16:00按规定线路实施建筑余泥排放与运输,由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予以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十四、开展多元化示范应用
鼓励结合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开展燃料电池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示范应用,探索开展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因地制宜布局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发电系统,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鼓励标准制订
对主导氢能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推行碳减排激励
鼓励氢能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碳普惠方法学,科学开展碳减排效应核算和计算,用于清洁低碳制氢认证和其他相关认证。探索将清洁低碳氢能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涉汽车行业应用标准 工信部征求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意见
对于汽车行业应用标准,《征求意见》明确:针对汽车产业技术密集性强、零部件众多、产业链长、细分车型种类较多、生产工艺过程复杂等特点,围绕智能赋能技术在汽车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流供应链、营销、出行服务及评价等方面,突出汽车冲压、涂装、焊装、总装四大工艺特点,兼顾企业级和协同级内外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制定基于数字李生的汽车产品研发设计、试验验证、产线制造及集成等规范标准;制定面向工厂规划仿真、工厂协同设计、工程施工模拟、产线调试、工厂交付的生产制造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应用指南标准:制定用于产品及工厂评价的成熟度诊断评估、示范标杆等智能工厂评价、能力评估等实施指南标准。
为进一步强化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我们组织编制形成《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月1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附件2)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10-64102797、010-68205241
附件:
1.《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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